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3-05-15
  5. [成文日期] 2023-05-13
  6.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23〕14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3-05-1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3年 第28期(总第808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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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办发〔2023〕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为加快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大力实施绿色北京战略,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以科学评估、精准施策、标本兼治、夯实基础为原则,着力构建“风险预防、源头禁限、过程减排、末端治理”的新污染物治理体系,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切实保障首都生态环境安全。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基本掌握本市重点行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状况、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状况,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落实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一品一策”管控要求,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建立健全本市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管理机制

  1.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与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开展联合调查和联合执法,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按照国家统筹、市级负总责、区级抓落实的原则,健全管理机制,落实属地责任。发挥首都科技、教育和人才优势,建立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强化科学指导和技术支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北京海关、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政府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区政府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开展调查监测

  2.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按照国家要求和统一部署,开展本市化学物质环境基本信息调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开展石化、制药等重点行业中重点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信息调查。针对列入国家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和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的化学物质,进一步开展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等详细信息调查。2023年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落实国家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工作方案,研究制定本市调查监测工作方案。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聚焦重点地区、典型工业园区、重点行业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探索研究地表水、地下水及土壤中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等技术方法。推进新污染物现场采样和实验室分析等监测能力建设。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本市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4.探索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以农业、畜禽养殖等行业使用的农药、抗生素等化学物质为重点,因地制宜试点开展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梳理本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源。根据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结合本市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调查监测等情况,梳理、识别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主要排放源,严格落实“一品一策”管控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北京海关、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源头预防

  6.强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督促企业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企业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7.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按照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的有关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对纳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严格落实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和《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加强进出口管控。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北京海关、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严格控制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全面落实国家环境标识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要求,对儿童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开展质量随机抽检,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处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过程控制

  9.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依法对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进清洁生产改造;强化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督促企业依法公布其涉及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名称、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相关信息。严格落实国家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中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持续落实化学品国际环境公约履约地方职责,对公约管制的化学物质实施禁限措施,开展本市六溴环十二烷(HBCD)淘汰评估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0.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开展抗菌药物及细菌耐药监测;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开展兽药质量以及畜禽等养殖行业用药的监督抽查,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研究养殖无抗技术体系集成与示范推广。推进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有效遏制动物源细菌耐药、兽药残留超标,提升畜禽绿色健康养殖水平。(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市药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加强农药使用管理,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持续开展农药使用减量增效行动,鼓励发展高效低风险农药,稳步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加快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新型高效植保机械,因地制宜集成推广生态调控、生物防治、理化诱控、科学用药等绿色防控措施,持续降低化学农药使用强度。加强农药生产、销售企业监管,指导农民规范使用。聚焦禁限用农药残留超标和非法添加等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整治。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及废弃或过期农药的回收处理,推进回收网点与农业生产重点区域、农资销售网点相结合,进一步健全回收体系。(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绿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化末端治理

  12.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加强新污染物治理与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的协同,落实国家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采取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并在其中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3.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制定发布的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检测方法、鉴定技术标准和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聚焦石化、农药、医药等行业,鼓励企业研究、开发、使用低毒低害和无毒无害原料,从源头削减或避免污染物产生。探索污水处理、再生水资源利用等领域新污染物去除治理技术研究与试点,研究对外调水过程新污染物的输入监测和防治。在密云区、延庆区试点开展农田、水体微塑料监测。(密云区政府、延庆区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能力建设

  15.加大科技支撑力度。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积极参与新污染物相关理论和技术研究、成果转化应用以及国际交流合作。加大新污染物治理科技研发投入,开展新污染物监测筛查和溯源技术研究并在本市典型区域示范应用,加强新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环境风险评估、治理技术等科学研究。推进建设本市新污染物环境科学研究实验室。(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推进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监测和信息化能力建设,提升监管技术支撑保障能力。加强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培养和人员专项培训。(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政府要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抓好工作落实。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共同推动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将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和本市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北京海关、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融资渠道。加大资金投入,支持新污染物治理科学研究和基础能力建设。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落实好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银保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政策宣贯,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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