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启动2023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1)的规定,经研究,现就通州区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进度安排、报送地点
(一)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四批进行,通州区申报时间分别是(节假日除外):
第一批:4月17日-4月21日
第二批:6月26日-6月30日
第三批:8月21日-8月25日
第四批:10月16日-10月20日
申报批次由企业自主决定。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并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到受理部门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二)受理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东路甲442号永安大厦2层225室)。
受理时间:上午09:00-11:30 下午:13:30-17:00
(三)报送材料须由申报企业委派本企业人员持单位社保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及身份证提交。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网上操作
按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告知承诺制,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管理系统,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知识产权证书(未选择告知承诺制企业需上传)、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文件(电子版)。
(二)纸质版受理材料
1.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书面申报材料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的书面材料准备,附中介机构人员花名册(附件2),左侧胶装成册,A4纸大小,并须在封面和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材料一式两份,一正一副,正本提交,副本企业留存备查。
2.封面按照《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封面式样》(附件3)打印制作封面,除“受理编号”外,其他信息由企业自行填写,并确保与“企业注册登记表”内容一致,否则不予受理。封皮以颜色区分领域,分别为电子信息白色、生物与新医药淡绿色、航空航天淡蓝色、新材料青绿色、高技术服务黄色、新能源与节能天蓝色、资源与环境绿色、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紫色。
(三)电子版受理材料(由U盘拷贝)
1.《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附件4)。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申报系统导出的PDF文件)。
三、申报对象
包括新申请认定的企业和2020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2020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应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年报填报,再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注册在通州区台湖高端总部基地、光机电一体化基地、物流基地、金桥科技产业基地、马驹桥镇区的(以地理位置判断)企业,高新认定管理工作由北京经开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受理。上述区域企业关于高新工作相关事宜请咨询经开区科技创新局(电话:67857682)。
四、其他事项
(一)中介机构
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4.中介机构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近三年无受行政处罚、公开谴责、监管警示等不良记录,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国税总局《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中“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下同)应不低于200分。企业在聘请中介机构时,要认真查询其相关资质及信用等情况,确保所聘用的中介机构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中介机构是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在承接专项审计业务时要确保本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以上企业和中介机构如承诺不实,应承担相关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处罚公示网址:http://czj.beijing.gov.cn/ztlm/xzzfxxzt/xzzfdtxx/xzzfjg/xzcfjdxx/http://www.bicpa.org.cn/zyjgz/zyjg/cjjl/index.html。税务师事务所信用积分查询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sszyfw/bulletinBoard/main。
对不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将不予受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后,应附中介机构诚信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中介机构当年任职职工名单(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号,其中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须提供证书编号)(附件2)。
(二)年度报告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企业应于2023年5月31日(星期三)前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在用户登录处以法人登录的形式登录--进入首页“服务事项”--火炬中心业务办理平台--点击“办理入口”--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点击“我要办理”--2022年高企发展情况,报送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报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将通过重点检查、随机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对经检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不予认定,已取得认定的企业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相关网站公告。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一经查实将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其他
通州区科委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通州区科委无关。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启动2023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附件2:中介机构人员花名册
附件3: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封面式样
附件4: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
北京市通州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3年4月4日
(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81593771)
- 附件1: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启动2023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 附件2:中介机构人员花名册
- 附件3: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封面式样
- 附件4: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