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民发〔2022〕3号
北京市西城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以下简称驿站)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健全就近精准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试行)》(京民养老〔2020〕171号)和《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京民养老发〔2021〕15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驿站是指经民政部门备案公告且在西城区内建设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是指下列具有北京市户籍的老年人:
(一)城乡特困老年人;
(二)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的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
(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四)其他家庭失能、失智、重度残疾老年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服务项目是指政府为保障居家养老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通过购买驿站服务方式提供的养老服务项目。
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与驿站签订服务协议,方可无偿享受基本养老服务。
第五条 驿站应具备巡视探访、呼叫服务、助餐服务、助洁服务、助浴服务、助医服务、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等基础服务功能,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清单化服务,重点为责任片区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提供巡视探访、个人清洁、养老顾问、呼叫服务等基本养老服务。
第六条 驿站运营扶持措施包括基础补贴、托养补贴、建设补贴、连锁运营补贴和运维支持。
第二章 基础补贴
第七条 基础补贴是指为保障驿站满足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维持驿站基础运转而给予的资助补贴。
第八条 基础补贴以驿站责任片区内的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数量、基本养老服务项目提供情况为依据,给予驿站基础补贴。
驿站按照实际签约服务的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人数,每人每月给予180元补贴。
驿站实际签约服务对象人数原则上不得低于80人,不超过300人。驿站实际签约服务对象人数不超过300人的,按照实际签约人数给予补贴,超过300人的,按照300人给予补贴。
驿站与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签定基本养老服务协议书,明确约定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内容。
第九条 对于服务质量被评定为二星级的驿站,在享受第八条规定补贴的基础上,每家每月增加2000元补贴;被评定为三星级及以上的驿站,每家每月增加3000元补贴。
星级评定等级以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结果为依据,己经通过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的驿站,自2022年1月1日起计发;2022年新投入运营的驿站,从驿站取得星级资格之日的次月开始计发。
第十条 街道养老照料中心、其他养老机构按本办法规定承担自身责任片区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四项基本养老服务的,可享受第八条规定的基础补贴。
对养老照料中心和驿站均未覆盖的街道,其区域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服务责任,由所在街道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专业机构承接;在该街道养老照料中心或驿站建成运营前,暂不给予基础补贴。
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四项基本养老服务与养老家庭照护床位的基础服务不重复享受。
第三章 托养补贴
第十一条 托养补贴是指根据驿站开展托老服务给予的资助补贴。
托老服务指日间托养和短期托养。日间托养服务每天照料时间不少于6小时不超过12小时。每家驿站享受托养补贴的床位数量不得超过9张。短期托养不得超过14天,连续续签合同的不认定为短期托养。
第十二条 按照驿站实际收住老年人情况,日间托养每人每天给予15元的托养补贴,短期托养每人每天给予30元的托养补贴。
驿站应当与托养服务对象签订托养服务协议,建立明确的法律关系,并通过主动接送和子女接送等方式,提供托老服务。
第十三条 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驿站不得开展短期托养服务。
第四章 建设补贴
第十四条 各街道应按照养老服务专项规划每两万人建设一个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要求,建设社区养老服务驿站。
第十五条 街道建设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所涉及的购买或租赁场地、装修改造、购买养老服务设施设备等相关费用,由街道纳入预算。
第十六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存在空白点的街道,可通过租金补贴的方式吸引和鼓励社会力量建设运营驿站。
社会力量补充建设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前,须进行周边老年人服务需求调查并书面取得街道同意建设确认书向区民政局备案后,方可申请建设补贴。
第十七条 建设补贴包括房屋租赁所产生的租金、装修改造和购买养老服务设施设备的补贴。
第十八条 租金补贴的标准参考西城区市场行情,等于或超过300平方米,按照300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补贴,小于300平方米的按照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贴,原则上每平米每天租金补贴不超过6元,每年租金补贴不超过60万元。
租金补贴期限在委托运营协议里明确约定,原则上为三年。
驿站建成并运营满一年,且无安全生产事故和负面清单行为,方可发放第一年的租金补贴。
驿站运营满两年、满三年,且无安全生产事故和负面清单行为,星级评定为一星级以上的,方可发放第二年、第三年的租金补贴。
第十九条 装修改造和购买养老服务设施设备补贴经区民政局委托的具有专业资质机构审定后,按照审定金额的50%予以一次性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装修改造和购买养老服务设施设备补贴分三年发放到位。运营满一年、两年、三年的分别按照30%、30%、40%予以发放。
运营未满基础年限的,不发放装修改造和购买养老服务设施设备补贴。
第二十条 申请建设补贴的驿站房屋产权及使用权要明晰,违法违规建设的驿站,不享受建设补贴。
第五章 连锁运营补贴
第二十一条 连锁运营补贴是指对品牌供应商承接西城区内多家驿站建设运营,并实施同一服务标准、品牌连锁运营给予的奖励补贴。
第二十二条 按照驿站连锁机构的数量给予连锁补贴,每新增1家连锁运营驿站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对于经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确认为跨区连锁的驿站运营商,由区民政局分别按照其实际运营的驿站数量给予连锁运营补贴。
驿站连锁运营补贴分三年发放到位,运营满一年、二年、三年的分别按照1万元、1万元、3万元予以发放。
第六章 运维支持
第二十三条 在区民政部门备案为养老服务机构的,落实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受计量条件等影响不能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由属地街道按实际给予差价补贴。
第七章 补贴程序
第二十四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需要向属地街道提交享受驿站运营扶持的申请。
属地街道应将驿站运营扶持申请情况及时向区民政局备案。
驿站运营扶持补贴获取资格被取消或中断的,驿站需重新提交享受驿站运营扶持申请。
第二十五条 驿站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可申请享受驿站运营扶持政策。
(一)驿站与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
(二)按规定购买综合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三)无驿站管理负面清单及相关禁止性规定情形;
(四)按规定为责任片区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提供四项基本养老服务项目;
(五)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六)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为一星级及以上。新开业运营的驿站,可享受自开业运营之日起一年内的运营补贴。开业运营一年后仍未取得星级资格的,取消驿站托养补贴、连锁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第二十六条 驿站运营扶持补贴原则上实行后补制,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
第二十七条 基础补贴、托养补贴自2022年1月起计发,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二十八条 基础补贴、托养补贴、建设补贴、运维支持由属地街道初审,经区民政局复核后,由属地街道发放。
连锁运营补贴由区民政局进行审核发放。
第二十九条 驿站于每月5日前向属地街道提交申请补贴报告。
各街道应与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和区监管数据进行确认。
区民政局委托监管机构对驿站提交的申请补贴报告与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和区监管数据核对无误后,向各街道下达拨付通知书。
各街道于每年9月底前、次年3月底前将驿站基础补贴、托养补贴资金的拨付到位。
第三十条 连锁运营补贴以区为单位,由运营方确定其中一家驿站作为连锁运营主体,统一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
区民政局依据驿站备案公告,对驿站连锁运营情况审核无误后,纳入年度预算,资金到位后进行拨付。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区民政局和街道对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实施分级管理和监督。
区民政局主要负责:
(一)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建设扶持指导;
(二)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备案管理;
(三)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
(四)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服务标准宣贯;
(五)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补贴审核和监督管理;
(六)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连锁运营补贴审核发放;
(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行业安全监管。
街道主要负责:
(一)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建设;
(二)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运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运营服务商遴选,责任片区划分、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认领及动态增减等;
(三)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信息公开,包括但不限于驿站主体清单、责任清单、服务清单等;
(四)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日常运营、服务监管,定期检查;
(五)基础补贴、托养补贴、建设补贴、运维支持补贴的审核、发放;
(六)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属地安全监管。
第三十二条 驿站需要在属地街道进行服务价格备案,由属地街道汇总报区民政局备案,执行服务菜单化管理,按备案价格收费、开展服务,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并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在驿站内上墙公示。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和区监管数据作为驿站运营资助的主要依据。
驿站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数据、托养补贴数据应归集至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并接受区民政局监管;责任片区新增服务对象应由街道办事处在平台中予以确认。
驿站基于民政一卡通、养老助残卡、民生一卡通等多种记录方式,如实采集基本养老服务、普惠性养老服务和市场服务信息,确保采集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三十四条 区民政局及属地街道要加强对驿站运营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
区民政局每年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对驿站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及服务数据进行抽查、核查。
第三十五条 驿站应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和运营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为运营补贴资金设立单独核算科目。
驿站要主动接受区民政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补贴获取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六条 驿站责任片区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一年内3次及以上通过12345热线或监督电话就下列情形进行投拆、且经查证属实的,自投诉行为认定之日起取消运营扶持补贴一年的获取资格。
(一)未按约定事项提供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的;
(二)违规收取四项基本养老服务项目费用的。
第三十七条 驿站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导致1人(含)以上死亡,且驿站对安全责任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取消自责任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的运营扶持补贴获取资格。
对于安全责任事故的判定,由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认定。
第三十八条 凡发现驿站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运营扶持资金的,一经核实,取消驿站运营扶持补贴获取资格,报告相关职能部门纳入综合监管体系。
运营扶持补贴已发放的,从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按照谁发放,谁追回的原则,依法追回相关财政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街道、驿站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管检查。
相关经办机构和人员在驿站运营补贴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虚报项目内容和补助金额、挤占挪用补贴资金、贪污浪费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城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的通知》(西民发〔2019〕8号)、《西城区老龄委关于实施居家养老巡视服务的通知》(西老龄委发〔2016〕4号)废止。
第四十一条 原依据《西城区老龄委关于实施居家养老巡视服务的通知》(西老龄委发〔2016〕4号)提供巡视探访服务的对象,各街道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关于享受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政策的申请(范本)
××区民政局: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位于×××街道办事处×××社区,建筑面积××平方米,设施来源为政府无偿提供设施(或运营商租赁设施、利用自有设施建设)。目前,设有日间托养床位××张,短期全托床位××,主要开展服务内容有××××。现拟申请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政策,请予批准。
在今后运营服务管理过程中,我们承诺将按照《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及政府有关要求,认真履行呼叫服务、巡视探访、助餐服务、助洁服务、助浴服务、助医服务、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等基础服务功能,严格按照《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清单》提供养老服务,依法诚信组织开展养老服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基本养老服务协议书(范本)
甲方(服务对象姓名):
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类别: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地址: 街道 居委会
代理人/监护人/赡养人/紧急联系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驿站名称):
根据《西城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受街道办事处委托,我们承诺为您无偿提供巡视探访、个人清洁、养老顾问、呼叫服务等基本养老服务,服务所需经费由政府负担。具体服务如下:
1.每月为您提供入户探访 次,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不良情绪干预、陪同聊天等服务,了解掌握您的身体状况及养老服务需求。
2.根据您的需要为您提供养老顾问服务,解答市区养老服务相关政策,提供代办咨询服务,并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匹配推介服务资源。
3.为您提供呼叫服务,第一时间响应您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呼叫;若您行动不便、家中确实无人取餐,可提供免费代为取餐服务。
4.每月为您提供一次理发或个人清洁服务。
我们将为您建立基本信息档案、服务档案,保证不泄露您的隐私信息,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主动接受您的监督,对服务中发现的问题,您可拨打驿站监管电话 、街道级 、区级96083监督电话反映投诉。
服务期限:乙方服务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服务单位所属街道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或代理人(签字): 乙方(服务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驿站养老服务清单
尊敬的长者:
您好,我们是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位于 。
为落实西城区民政局规范驿站服务的要求,现将我驿站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向您公示:
类型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价格 (元/人/次) | 备注 |
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 巡视探访服务 | 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不良情绪干预、精神慰藉服务和服务需求调查服务。每周入户探访1次(每次入户探访原则不少于20分钟)。 | / | 城市特困家庭老年人;低保低收入家庭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其他家庭重度失能老年人、失智老年人、重度残疾老年人免费。 |
个人清洁服务 | 每月安排理发1次,若老年人在无理发需求的情况下可提供等价个人清洁服务(需按公示备案服务价格执行)。 | / | ||
养老顾问服务 | 提供养老服务政策咨询服务、代缴咨询、供需对接服务,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养老服务困难和需求及时响应。 | / | 城市特困家庭老年人;低保低收入家庭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其他家庭失能老年人、失智老年人、重度残疾老年人及有需求的其他养老服务对象。 | |
呼叫服务 | 对老年人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呼叫及通过智能设备获取的老年人异常情况第一时间响应;可为行动不便、家中确实无人取餐的基本养老对象家庭提供免费代为取餐服务。 | / | ||
健康监测 | 在驿站对外公示的营业期间内,根据老年人及其陪同人员要求,协助老年人开展测量心率、血压、血糖、体温等自查。 | 免费 | 所有有需求的老年人 | |
方便服务 | 提供“喝口水、歇歇脚、解内急”等服务。 | 免费 | ||
解难服务 | 提供恶劣天气临时避险、应急雨具借用、问路指引和走失临时联络服务。 | 免费 | ||
文化娱乐 | 提供读书看报、棋牌娱乐、健康教育、智能技术应用培训。 | 免费 | ||
助急服务 | 提供应急上网、应急充电、应急电话服务。 | 免费 | ||
普惠型养老服务清单 | 助餐 | 上门助餐服务 | 城市特困家庭老年人;低保低收入家庭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其他家庭失能老年人、失智老年人、重度残疾老年人支付部分费用,驿站运营商低偿服务。 | |
集中助餐服务 | ||||
代为取餐服务 | ||||
助浴 | 助浴服务 | |||
擦浴服务 | ||||
助洁 | 室内清洁服务 | |||
晨间护理服务 | ||||
晚间护理服务 | ||||
协助如厕服务 | ||||
清洁排泄物服务 | ||||
洗衣服务 | ||||
理发服务 | ||||
剪甲服务 | ||||
修脚服务 | ||||
助医 | 就医陪诊服务 | |||
健康教育服务 | ||||
养老辅具租赁服务 | ||||
血压服务 | ||||
心率服务 | ||||
体温辅助监测服务 | ||||
市场服务清单 | (注:驿站按公示备案服务价格自行填写可开展服务清单) | |||
我们承诺:在服务中严格依法开展养老服务,不欺老骗老虐老,不泄露老年人隐私信息,不发生其他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孝老敬老的行为,诚请您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驿站服务电话: , (24小时)
服务监督电话:96083(区级)、 (街道级)。
附件4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类型 | 服务对象 | 服务 项目 | 服务标准 | 备注 |
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 城乡特困家庭老年人;低保低收入家庭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其他家庭重度失能老年人、失智老年人、重度残疾老年人。 | 巡视探访服务 | 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不良情绪干预、精神慰藉服务和服务需求调查服务。每周入户探访1次(每次入户探访原则不少于20分钟)。 | 政府购买服务,老年人不付费 |
个人清洁服务 | 每月安排免费理发1次,若老年人在无理发需求的情况下可提供等价个人清洁服务(需按公示备案服务价格执行)。 | |||
城乡特困家庭老年人;低保低收入家庭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其他家庭失能老年人、失智老年人、重度残疾老年人及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 | 养老顾问服务 | 提供养老服务政策咨询服务、代缴咨询、供需对接服务,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养老服务困难和需求及时响应。 | ||
呼叫服务 | 对老年人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呼叫及通过智能设备获取的老年人异常情况第一时间响应;可为行动不便、家中确实无人取餐的基本养老对象家庭提供免费代为取餐服务。 | |||
所有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呼叫服务 | 对老年人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呼叫及通过智能设备获取的老年人异常情况第一时间响应。 | ||
健康监测 | 在驿站对外公示的营业期间内,根据老年人及其陪同人员要求,协助老年人开展测量心率、血压、血糖、体温等自查。 | |||
方便服务 | 提供“喝口水、歇歇脚、解内急”等服务。 | |||
解难服务 | 提供恶劣天气临时避险、应急雨具借用、问路指引和走失临时联络服务。 | |||
文化娱乐 | 提供读书看报、棋牌娱乐、健康教育、智能技术应用培训。 | |||
助急服务 | 提供应急上网、应急充电、应急电话服务。 | |||
普惠型养老服务清单 | 城乡特困家庭老年人;低保低收入家庭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其他家庭失能老年人、失智老年人、重度残疾老年人及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 | 助餐 | 提供上门助餐、集中助餐,代为取餐服务。 | 老年人支付费用,驿站运营商低偿服务 |
助浴 | 提供助浴、擦浴服务。 | |||
助洁 | 提供室内清洁、晨间护理、晚间护理、协助如厕、清洁排泄物、洗衣、理发、剪甲、修脚服务。 | |||
助医 | 提供就医陪诊、健康教育、养老辅具租赁、血压、心率、体温辅助监测。 | |||
市场服务清单 | 所有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 驿站在不违反《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的“十个严禁”服务行为的前提下,可明码标价为老年人提供养老市场服务。 | 报区民政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