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水务地〔2022〕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有效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地面沉降防控、地下水战略储备以及重要泉域恢复,合理开发和有效涵养保护地下水资源,进一步提升地下水应急保障能力和战略储备,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本市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储备区及重要泉域保护范围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储备区及重要泉域保护范围
统筹考虑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地下水利用情况以及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划定本市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与限制开采区范围。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市水资源战略布局和重要区域地下水涵养保护要求,同步划定本市地下水储备区及重要泉域保护范围。
(一)地下水禁止开采区范围
1.禁止开采区Ⅰ区:分布在朝阳区金盏100米以深的第四系含水层组,面积约3平方公里。
2.禁止开采区Ⅱ区:分布在朝阳区楼梓庄至通州区徐辛庄100米以深的第四系含水层组,面积约8平方公里。
3.禁止开采区Ⅲ区:分布在通州区台湖镇100米以深的第四系含水层组,面积约3平方公里。
4.禁止开采区Ⅳ区:分布在京沪高铁、京雄城际高铁、京津城际高铁、京广高铁、京哈高铁和京张高铁等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面积约147平方公里。
5.禁止开采区Ⅴ区:分布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博兴等街道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100米以深的第四系含水层组,面积约46平方公里。
(二)地下水限制开采区范围
1.限制开采区Ⅰ区:分布在大兴区东南部的榆垡-礼贤-安定-青云店-旧宫以东,朝阳区十八里店至黑庄户以南和通州西南部的潞城-西集以西地区100米以深的第四系含水层组,面积约979平方公里。
2.限制开采区Ⅱ区:分布在朝阳区金盏至通州区宋庄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外围区域的100米以深的第四系含水层组,面积约31平方公里。
3.限制开采区Ⅲ区:分布在顺义区李遂-杨镇-大孙各庄一带的100米以深的第四系含水层组,面积约165平方公里。
4.限制开采区Ⅳ区:分布在海淀区上庄的100米以深的第四系含水层组,面积约7平方公里。
(三)地下水储备区范围
1.地下水储备区Ⅰ区:分布在平谷区山前平原地带,北至王辛庄-山东庄一带、南至东高村、西至峪口、东至金海湖的平谷地下水储备区,面积约221平方公里。
2.地下水储备区Ⅱ区:分布在北至密云区翁溪庄、南至顺义北小营、西至怀柔区雁栖、东至密云区巨各庄的密怀顺地下水储备区,除区域内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以外的区域,面积约420平方公里。
3.地下水储备区Ⅲ区:分布在北至昌平区十三陵、南至上庄、西至流村、东至南邵的昌平地下水储备区,除区域内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以外的区域,面积约230平方公里。
4.地下水储备区Ⅳ区:分布在北至海淀区四季青、南至大兴区黄村、西至门头沟区龙泉、东至玉渊潭的西郊地下水储备区,除区域内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以外的区域,面积约293平方公里。
5.地下水储备区Ⅴ区:分布在房山区北至青龙湖、南至琉璃河、西至石楼、东至窦店的房山地下水储备区,面积约115平方公里。
(四)重要泉域保护范围
1.重要泉域保护Ⅰ区:分布在昌平区白浮泉周边区域,面积约11平方公里。
2.重要泉域保护Ⅱ区:分布在海淀区玉泉山周边区域,面积约34平方公里。
二、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地下水管理措施
北京市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严格执行《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
(一)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
(二)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
(三)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
除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外,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上述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
各区应当严格执行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管理要求,认真核查禁止开采区内取水情况,加快制定水源置换计划,逐步推进禁止开采区内取水井置换。原则上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除保留部分取水井作为保障重要工程和民生安全应急备用以及用于监测外,其余依法予以封井或者回填。
三、地下水储备区及重要泉域保护范围地下水管理措施
为增强地下水战略储备,恢复重要泉域,根据本市实际,划定地下水储备区及重要泉域保护范围。在地下水储备区及重要泉域保护范围内地下水管理执行以下要求。
(一)地下水储备区地下水管理措施
按照“护得住、补得进、留得住、有序采”的原则,强化生态补水通道及地下水补给区管理,充分利用地表水、雨洪水增加地下水回补,有效促进地下水资源涵养,不断提升本市地下水战略储备能力;根据区域地下水水位动态变化情况,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
(二)重要泉域保护范围地下水管理措施
除执行上述储备区地下水管理措施外,各有关区应切实加强重要泉域保护范围内地下水压采工作,制定水源置换计划,逐步完成地下水源替代,推进玉泉山、白浮泉等已经干涸但具有重要历史文化和生态价值的泉域涵养恢复。
四、有关说明
为有效涵养和恢复本市地下水资源,除上述划定范围外,其他区域地下水开采仍按现行规章制度实行严格管理,地热水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划定北京市平原区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京水务资〔2016〕10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储备区及重要泉域保护范围
2.北京市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储备区及重要泉域保护范围涉及乡镇(街道)一览表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