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水务资〔2022〕36号
各区水务局、市自来水集团、北京排水集团、北京水务投资中心、永定河流域投资有限公司,局属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水资源调度管理工作,提高精细化调度水平,市水务局制定了《北京市水资源调度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
2022年7月27日
北京市水资源调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加强统一调度管理,规范调度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要求,结合北京市水资源调度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级水资源调度。本细则所指水资源调度,是通过合理运用各类水工程,在空间和时间上对本市地表水、地下水、外调水、再生水进行调节、控制和分配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水资源配置调度优先用足外调水,协同用好本地地表水,充分利用再生水,有序涵养地下水。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约束引导生产用水,严控高耗水行业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通过水资源优化配置促进水资源优水优用、统筹利用、一水多用。
第二章 调度组织
第四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水资源调度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市级水资源调度工作。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调度管理机构承担本市水资源配置方案和年度市级调度计划、专项调度方案编制、调度实施等水资源调度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负责流域统筹的单位牵头组织做好流域调度相关的安全保障、协同联动以及相关信息报送等工作。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执行市级调度指令,按要求报送年度取水计划、水工程运行计划建议以及调度指令执行情况和总结等;根据市级年度调度计划,结合工程安全状况,编制重要水库、闸坝等枢纽和输配水工程运行计划,做好所辖水工程运行管理,落实调度目标要求。
市自来水集团执行市级调度指令,按要求报送年度水厂和相关水源的取水计划建议、调度指令执行情况和总结等;组织做好所辖水厂取水运行调度。
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按照全市水资源统一调度的要求,执行市级调度指令,组织做好所辖再生水厂供水运行调度。
北京水务投资中心、永定河流域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市级调度指令,按要求报送所辖水工程年度输配水计划建议、运行计划建议、调度指令执行情况和总结等;组织做好所辖水工程运行调度。
水文总站承担重点水库径流预报和水文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监测分析等工作。
水规院、水科院承担水资源配置调度技术支撑和科研工作。
智慧水务院承担水资源配置调度相关信息化统筹保障工作。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水资源配置方案和市级调度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水资源配置和调度工作,执行市级调度指令,服从流域统筹管理,按要求报送年度本区水资源配置计划建议、区管市级调度的水工程运行计划建议、调度指令执行情况和总结等;做好所辖水工程运行管理和各项安全保障工作。
第三章 方案与计划
第五条 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用水需求和水资源情势研判,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年度水资源配置方案,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水资源配置方案主要包括可用水量分析、水资源供需分析、年度生产生活用水和生态用水配置计划,并明确水源构成。
根据本市年度水资源配置方案,结合实际水资源情势、年度外调水计划、市级相关单位年度取水计划、水工程运行计划建议以及年度重点工作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年度市级水资源调度计划。年度市级水资源调度计划主要包括调度目标、水源组成、总量和用途、月度计划、调度方式及重要河湖断面的水量、水位、流量等水文要素控制目标等内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库蓄水、上游来水、外调水的变化情况,在水资源配置总量内对年度调度计划进行动态调整。因预测来水与实际来水相差较大、发生突发事件或遭遇特大干旱等原因,导致年度调度工作需要突破年度水资源配置总量或动用应急水源或战略储备水源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为组织做好河湖生态复苏、水资源战略储备等专项调度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专项调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专项调度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调度目标、计划起止时间、水源组成、总量和用途、调水线路、重要节点流量过程和控制性工程运行方式等内容。
第四章 调度实施
第六条 水资源调度前应进行会商研判并形成书面记录,内容包括调度原因、总体考虑、会商情况、调度决策建议。
第七条 水资源调度以调度指令下达,调度指令形式分为书面指令和实时指令。
书面指令是指北京市水资源调度通知单,以传真或其他信息化方式下达,书面指令适用于所有层级的调度。
实时指令是指通过专用电话、电台等实时通讯方式下达的调度指令。遇突发情况需要开展应急调度的,为保障时效性可先通过实时指令开展调度,并及时补发书面指令。
第八条 水资源调度指令签发分为四个层级,分别由总调度长、调度长、副调度长、执行副调度长签发。
(一)总调度长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决策重大水资源调度事项,签发单次3000万立方米(含)以上的调度指令或重要调度事项。
(二)调度长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管水资源调度管理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协助决策重大水资源调度事项,部署、落实相关调度工作,签发单次1000万立方米(含)至3000万立方米以下或每天调节水量在100万立方米(含)以上的调度指令。
(三)副调度长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调度管理工作主责处室负责人担任,落实总调度长和调度长的决策部署,负责本地水资源及外调水资源的统筹调度、配置与管理工作,签发单次1000万立方米以下或每天调节水量在20万立方米(含)至100万立方米的调度指令。
(四)执行副调度长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调度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落实上级部门决策部署,组织实施调度,签发每天调节水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下的调度指令。
第九条 确有生态补水需要,且工程、水源具备调水条件的,可根据本市水资源情势相机开展生态补水,改善区域水资源调蓄和水动力条件,促进河湖生态环境复苏和地下水涵养。
第十条 各区、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水资源调度管理的要求,明确水资源调度管理部门和责任人,组织做好调度实施相关工作。在调度实施中,要坚决服从调度决策、严格执行调度指令。要建立完善调度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雨情、水情、工情以及水资源调度信息共享,支撑水资源精细化调度。重大水资源调度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水资源调度应当做好与防洪调度的衔接。汛期水资源调度服从防洪调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通过洪水资源化、丰蓄枯用等措施,增加水资源有效供给。
第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适时组织开展水资源调度总结评估工作,并对水资源调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违反水资源调度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区级水资源调度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以及水资源调度工作实际,制定本区的水资源调度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务局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水务资〔2019〕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