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规自发〔2022〕372号
各分局、登记中心:
为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作用,切实解决企业退出难问题,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若干措施的通知》(京发改规〔2022〕1号)的规定,现将破产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破产企业办理首次登记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允许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代缴相关费用并完善相关手续后,申请办理首次登记。
二、破产企业办理转移登记的
(一)一般性破产企业转移过户的
管理人可以按照国家及本市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要求,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1.管理人未能接管破产企业印鉴、资料的。
管理人未能接管破产企业印鉴、资料的,允许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权属发生转移的合同、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企业原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文件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管理人无法提供破产企业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相关信息的,管理人可持相关材料通过“首都之窗”、“北京市不动产登记领域网上办事服务平台”、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或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权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同步公告作废。
2.破产处置要求。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主体资格将灭失的,允许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及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拍卖成交确认书或买卖合同等)等材料办理转移登记。破产企业处置住宅房产的,应当按照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办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转移过户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首次登记后进入破产程序的,管理人应协助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
1.购房人认定。
管理人未能接管完整的房屋交易资料,购房人经法院确权或管理人核查确认并加盖管理人印章的,可以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
2.单方办理。
管理人向购房人住所书面送达、在不动产所在小区张贴或媒体发布公告等多种方式仍不能通知到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的,允许管理人持购房款已结清的书面说明、自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调查的预现售合同备案清单(含备案合同编号、购房人信息)以及前述公告文件,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预现售合同备案记载的购房人后续可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