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3-01-19
  5. [成文日期] 2023-01-11
  6.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23〕4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3-01-28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3年 第10期(总第790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部分重点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行使一批市级行政权力等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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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发〔2023〕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农业中关村核心区等高质量发展,市政府决定,由部分重点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各承接主体)行使一批市级行政权力、办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一、由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通州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北京城市副中心规划范围及拓展区(不含亦庄新城通州部分)约812平方公里区域内行使100项市级行政权力,办理1项公共服务事项;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和朝阳区、海淀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政府有关部门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范围119.68平方公里区域内行使95项市级行政权力;由平谷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峪口镇约64.5平方公里区域内行使58项市级行政权力。(详见附件)

  二、各承接主体要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相关事项接得住、管得好、办得快。要加强审批与监管衔接,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风险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三、市有关部门要根据赋权情况,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修订办事指南。要加强指导,及时组织业务培训,确保相关行政权力等事项调整到位。要加强监督,研究处理职权交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

  四、各承接主体、市有关部门要在本决定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调整工作。

  附件:1.由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和通州区政府有关部门行使的市级行政权力等事项目录(共101项)

  2.由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部分组团管理机构和所在区政府有关部门行使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95项)

  3.由平谷区政府有关部门行使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58项)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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