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
  4. [实施日期] 2022-11-15
  5. [成文日期] 2022-11-15
  6. [发文字号] 京人社毕发〔2022〕41号
  7. [废止日期] 2022-12-31
  8. [发布日期] 2022-11-18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3年 第2期(总第782期)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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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毕发〔2022〕4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41号)和《关于拓宽失业保险助企扩岗政策受益范围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2号)精神,在继续实施《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毕业年度本市高校毕业生给与一次性扩岗补助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22〕20号)的基础上,现就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扩大政策受益范围

  (一)用人单位招用毕业年度本市高校毕业生扩围至2022年毕业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新增用人单位招用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扩岗补助。

  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是指2020年7月份后、2021年7月份后教育部门移交的实名制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数据信息中的人员;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是指在本市办理失业登记、2022年1月1日后被用人单位招用且签订劳动合同时年龄在16~24岁的劳动者。

  二、其他说明

  (一)全国范围内任何用人单位已通过招用扩大政策受益范围人员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的,本市用人单位不得再通过该人员申请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

  (二)同一用人单位通过政策范围内人员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后,又按本市《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等规定通过该人员申请享受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的,从岗位补贴中扣除一次性扩岗补助;同一用人单位已按本市有关规定通过政策范围内人员申请享受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的,不再重复通过该人员申请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

  (三)对不符合规定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予以追回。

  (四)本通知执行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鉴于政策受益范围人员应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至少1个月等原因,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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