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技管〔2022〕105号
工委、管委会各机构,驻区各职能机构,各街道,各重点国有企业: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白菜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及附件已经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8月22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白菜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打造高精尖产业主阵地的若干意见》(京技管〔2022〕8号),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推动关键领域的重大前沿创新突破,抢占全球科技产业发展制高点,根据《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2016〕771号),结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白菜心工程”是指为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打破国际垄断,鼓励行业龙头和骨干企业着力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难题、攻克尚未掌握的核心技术或开展具有战略支撑引领作用的重大原始创新,实现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大攻关项目。
通过实施“白菜心工程”,设立研发专项资金,面向产业技术前沿,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需求,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机器人和智能制造、生物技术和大健康、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四大主导产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细分行业的重点方向,支持一批突破性和关键性核心技术攻关项目,聚集一批高层次科研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扶持一批具有国内乃至全球市场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培育创新引领、协同发展的高精尖产业体系,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为高质量高标准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三城一区”主平台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三条 “白菜心工程”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领导下,由科技创新局和财政审计局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由科技创新局负责“白菜心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开展研发专项资金分年度总体预算的制定与申请,对项目实施与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审计局负责研发专项资金的拨付,并指导科技创新局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遴选工作。
第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具体实施、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开展“白菜心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研发、转化和产业化等具体任务,编制和执行单位内部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程序履行相关预算调剂职责;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制定并严格执行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配合项目监督检查相关工作,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做好项目相关文件的存档等工作。
第五条 科技创新局组织行业专家资源,在项目遴选评审、年度考核、结题验收等关键环节组织专家评审,出具专业意见供管委会决策参考。
第三章 支持条件及方式
第六条 支持对象。经开区范围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和独立研发机构等,在经开区有长期发展的规划,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 项目范畴。符合经开区四大主导产业的重点领域和细分行业的发展需求和政策导向,具有明显的产业上下游发展与生态建设带动能力,拥有国内乃至全球市场竞争力的重大项目。技术方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近五年《麻省理工科技评论》“全球十大突破性技术”中筛选出的应用性技术方向,具有原创性特点和形成全球市场领先产品的潜力;
(二)属于科学技术部等发布的国家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涉及的技术领域;
(三)属于中国科学院部署的“卡脖子技术清单”聚焦的基础应用技术;
(四)从科技领域中央媒体公布的“中国尚未掌握的核心技术清单”中筛选出的技术方向;
(五)航空航天、创新药等其他领域面向国家战略需求、解决自主可控问题的关键性、突破性和颠覆性技术。
第八条 创新能力。项目承担单位需在产业领域精耕细作,具备本行业顶尖关键技术创新研发能力,专职研发人员不低于10人(含),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近三年内承担过国家级重点研发计划、揭榜挂帅任务等重大专项;
(二)近三年内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
(三)正在承担国家级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建设;
(四)项目团队由院士领衔;
(五)由经开区工委、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九条 产业化目标。项目应具备充分的可行性与明确的产业化目标,并按照“下家考核上家、系统考核部件、应用考核技术、市场考核产品”等成果评价方式,通过用户验证、市场检验,保障项目成果符合市场所需、为企业所用。
第十条 技术指标。项目应具有预期可达到的技术要点、指标参数、完成时限、知识产权归属以及符合技术攻关需求的研发资金投入等条件且具有确定性、可行性、合理性。
第十一条 实施周期。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
第十二条 支持方式。管委会对项目承担单位研发投入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对纳入“白菜心工程”的项目,每年给予研发投入最高50%的资金支持,项目周期内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对承担国家特别重大科技战略任务的项目,支持金额可突破上限,并通过“一事一议”决策。
第四章 工作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布局方向。根据国家、北京市重大科技战略部署和经开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围绕产业链和供应链的关键环节、短板领域以及突破性核心技术、关键工艺、战略性产品等重大创新,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以产业化应用为目标,由科技创新局统筹组织行业龙头骨干、各级创新中心等创新主体研提攻关需求,组织技术专家团队、行业协会等严格论证,提请经开区工委科技创新发展委员会研究后,形成“白菜心工程”下一年度布局方向。
第十四条 组织申报。科技创新局按照上一年度确定的布局方向组织符合条件且有意向承担“白菜心工程”技术研发项目的单位提交《“白菜心工程”项目科研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及相关材料进行申报,明确技术研发项目内容、研发计划、关键节点、产业化目标、技术要点、指标参数、完成时限、项目预算及筹资方案等相关内容;鼓励承担单位联合高校院所、上下游企业联合申报。
第十五条 评审答辩。科技创新局负责项目申报材料的初审,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由申报单位进行答辩(如有必要可增加现场考核环节)。重点考察项目的创新能力、成长潜力、技术水平、研发投入、综合风险等,就项目的可行性、项目预算和筹资方案的合理性等形成专家评审建议。
第十六条 信用核查。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科技创新局通过“经开区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核查项目承担单位的信用情况,对核查发现问题的项目承担单位,不予研发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审定决策。科技创新局汇总项目情况、专家意见与支持金额建议,提请经开区工委、管委会审议后列入“白菜心工程”管理,给予研发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签订协议。经审定决策的项目,管委会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白菜心工程”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项目协议书》),明确研究内容、任务指标、研发投入(自筹资金与支持资金)、资金拨付方式、监督考核办法、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具体内容。
第十九条 过程监管。科技创新局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和监督检查。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报告、专门调研等方式,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注重关键节点目标考核和实施效果评估,保证项目按计划实施,保障资金规范使用与绩效水平。具体按照附件《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白菜心工程”项目监督检查管理规定(暂行)》执行。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自项目实施第二年开始,科技创新局组织年度考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进行检查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同时组织专家对照《项目协议书》《计划任务书》及相关材料中规定的研究内容、任务指标等对年度研发任务关键节点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综合形成年度考核意见。年度检查报告应在年度考核结束后一个月内报送工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年度考核工作具体按照《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白菜心工程”项目监督检查管理规定(暂行)》实施。
项目结束年度的年度考核按照结题验收条款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兑现资金。以检查考核后兑现的方式为主。根据项目年度研发投入实际执行金额确定支持金额。
对于研发任务紧急,资金需求紧迫或承担国家、北京市重点任务的项目,资金兑现方式通过“一事一议”决策,并通过《项目协议书》具体约定。
第二十二条 结题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根据《项目协议书》和《计划任务书》中规定的验收要求备齐验收申请表、结题自评价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向科技创新局提出结题验收申请。科技创新局组织结题验收,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组织验收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具体实施任务验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总体研发投入进行财务验收并出具专项验收审计报告,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将综合形成验收意见。
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的相关报告应在验收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报送工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结题验收工作具体按照《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白菜心工程”项目监督检查管理规定(暂行)》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廉政措施。项目承担单位需签订《廉政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 日常监管。建立日常观察联络机制,项目承担单位设置项目联络员,由联络员跟踪、监管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向科技创新局报告项目开展过程中的重大事件、重大进展及重大问题。科技创新局可在必要时约谈项目承担单位,听取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的汇报,对课题的研究内容和目标、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评议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五条 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保证为项目自筹的研发资金到位,实行单独核算;并为专项资金专门开设一般账户进行管理,用于与项目相关的研发活动,同时强化预算约束,规范资金使用行为,严禁使用专项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应当建立健全各种费用开支的原始资料登记和材料消耗、统计盘点制度,做好预算与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对弄虚作假申报、挪用专项资金、违反协议条款的单位,按规定追究责任,并追回已拨付专项资金。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白菜心工程”项目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科目(暂行)》编制预算,并应按照《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白菜心工程”项目监督检查管理规定(暂行)》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变更。当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影响项目如期完成时,项目承担单位需提前向管委会提出变更申请,具体按照《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白菜心工程”项目监督检查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违约处理。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北京市和经开区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违约情节通过《项目协议书》具体约定,项目承担单位违反约定的,管委会有权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专家、第三方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科研人员等各类主体,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建立项目统筹协调机制,经开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打通信息共享渠道,及时兑现支持政策,共同推进工作落实。专项资金每年度安排预算列支,由科技创新局负责制定申报下一年度项目资金总体预算,预算总额度根据具体项目申报及跟踪情况合理确定,拨付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北京市和经开区的产业发展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和产业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高效。
第八章 信息、档案和保密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成果纳入北京市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管理,按照《北京市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管理和使用办法》(京科发[2021]9号)汇交、使用、管理(涉密项目除外)。
第三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有关档案的整理、保存、归档和移交工作,将档案管理工作贯穿于方案制定、论证、实施、考核验收的全过程,确保档案收集齐全、保存完整。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组织实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建立层次清晰、职责明确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确保项目保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科技创新局负责开展保密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强信息安全工作的规定和要求,项目涉密信息和档案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白菜心工程”项目监督检查管理规定(暂行)》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白菜心工程”项目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科目(暂行)》为本《办法》附件。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8月22日起实施。发布前实施的“白菜心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参照执行。
附件1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白菜心工程”项目监督检查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白菜心工程”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项目的正常进展和完成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精神、《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2016〕771号)、《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财科文〔2021〕1822号)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白菜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签订《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白菜心工程”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项目协议书》)的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的监督检查是指针对“白菜心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进展、项目研发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并规范项目变更内容与程序,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问题的工作。监督检查贯穿自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协议书》之日起至项目结题验收以及后续监管的全过程。科技创新局在管委会的领导下具体承担项目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章 过程监管
第四条 科技创新局通过建立日常观察联络机制,开展进度跟踪和年度考核,对项目实施开展全过程监管,注重关键节点目标考核和实施效果评估,保证项目按计划实施,保障资金规范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设置项目联络员,按时向科技创新局报送项目进度并及时通报项目开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重大进展及重大问题,并配合检查考核工作。
(一)制定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需按照项目《项目协议书》和《“白菜心工程”项目科研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年度任务目标要求制定《研发任务月度及季度作战图》(以下简称《作战图》)并报送科技创新局。项目实施首年度,本年《作战图》应于《项目协议书》签订后10日内报送。次年《作战图》应于每年12月份报送。当《作战图》与《计划任务书》有较大差异时,科技创新局应当约谈项目承担单位要求说明情况。
(二)进度跟踪。各项目承担单位需按照《作战图》推进项目研发,每月6日前向科技创新局报送月度、季度研发任务的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科技创新局根据项目监管需要,通过组织开展座谈、听取汇报、现场调研、资料查验等多种方式,全面了解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制、执行项目及经费使用等情况,掌握项目实际进度、指标完成情况,并就完善课题研究计划、目标和经费管理等方面提出意见,协调解决项目任务困难。
(三)年度考核。自项目实施第二年开始,科技创新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进行检查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项目实际研发投入以专项审计报告确认的执行金额为准,并作为制定年度专项资金拨付计划的依据。
科技创新局同时组织专家组对照《项目协议书》《计划任务书》及相关材料中规定的研究内容、任务指标等对年度研发任务关键节点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适当结合现场考察),综合形成年度考核意见(分合格、不合格两类)。
年度检查报告应在完成年度考核结束后一个月内报送工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科技创新局根据年度考核的结果提出年度整改建议。其中,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期限半年。再次考核时仍达不到考核要求的,给予撤销处理并按照《项目协议书》违约责任相关条款处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年度整改结论进行资金退还。
(四)结题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根据《项目协议书》《计划任务书》中规定的验收要求备齐验收申请表、结题自评价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向科技创新局提出结题验收申请。
科技创新局组织结题验收,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组织验收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具体实施任务验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总体研发投入进行财务验收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将综合形成验收意见(分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两类)。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的相关报告应在验收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报送工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项目任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协议书》和《计划任务书》约定的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知识产权任务完成情况、成果水平及产业化应用情况、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任务验收主要采取实地考察、现场测试、功能演示、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对于具有应用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要根据产品(成果)的测试或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或在充分听取用户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验收意见。
通过验收的项目准予结题,下达结题批复。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延期整改,期限半年,经过整改再次验收仍达不到结题要求的,给予撤销处理并按照《项目协议书》违约责任相关条款处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验收意见进行资金退还。
(五)量化管理。科技创新局对项目的年度考核和结题验收实施量化管理,根据《计划任务书》和《项目协议书》中所明确的总体指标、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和科技产出等指标建立绩效评价机制,满分100分,70分以上视为合格。
(六)迁出预警。获得“白菜心工程”研发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列入企业迁出重点预警名单,当存在工商注册登记地、税务登记及缴纳地、纳统地或实际生产经营地迁离经开区意愿或相关行为时,由经开区行政审批局锁定并向科技创新局发出预警通知。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 项目执行期内研发投入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整。当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发生重大调整等原因导致预算总额确需调整时。或预算总额不变,年度间重大任务调整等原因导致年度预算需要调整时,需履行相关变更或审批程序。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专项资金专门开设一般账户进行管理。项目执行期内,在专项资金下达到该账户之前,通过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进行研发资金垫付。在专项资金下达后,可通过该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进行的资金归垫。(政策参考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
第七条 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需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一)在对项目的日常管理及年度考核等过程中,就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发现以下一般风险问题时,将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1.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性工作薄弱的;
2.设备费预算调剂,但未向科技创新局备案的;
3.专项经费实际支出与《项目任务书》及预算评审材料规定的预算不符且未备案的;
4.发生设备费和业务费等科目事项,超过招投标法规规定限额,但未按规定执行相关手续的;
5.存在劳务费和间接费用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行为的;
6.账表不符的;
7.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及时入账,形成账外资产,非正常原因设备实物无法盘查且未出具说明的;
8.未能提供经费支出原始相关证明材料的;
9.其他违反财经制度、《项目协议书》约定和《办法》规定的行为。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就存在的问题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和纠正措施,并承诺在后续工作中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经复查,科技创新局将视整改结果并结合项目实施情况予以确认。
(二)在对项目的日常管理及年度考核等过程中,就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发现以下重大风险问题时,将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违约告知:
1.未为专项资金专门开设一般账户进行管理的(按有关规定不允许专门开设一般账户的除外,需项目承担单位提供依据);
2.企业研发资金到位情况严重影响项目完成的;
3.编报虚假预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的;
4.截留、挤占、挪用、转拨、转移研发经费的;
5.发生设备购置租赁、测试化验加工、对外合作等事项但未签订相关合同和协议的;
6.其他严重违反财经制度规定的行为。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就存在的问题做出情况说明,实施整改,期限半年,经复查确定问题无法得到根本有效的整改时,将对项目给予撤销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变更管理
第九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对不影响项目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完成的一般事项进行变更的,应及时向科技创新局递交《项目变更备案表》。变更备案事项主要包括:
(一)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项目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的前提下,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需要调整的;
(二)在项目研发投入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年度研发投入实际执行金额未能达到《项目协议书》约定,需办理项目研发投入年度间调剂的;
(三)《项目任务书》中涉及的项目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更名的;
(四)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变动调离本单位、本部门或因身体条件等原因无法继续主持项目实施的,可变更项目负责人;新任负责人需具备与原负责人相当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
(五)项目组成员人员变更原则上不得超过原项目组全部人员的1/3,人员增减、调整须原项目组成员签字同意;
(六)项目延期不超过半年的,可备案变更项目完成时间。项目提前完成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十条 《项目协议书》签订后,项目内容原则上不再调整。当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可能影响任务考核指标、完成时限或出现难以协调解决的重大事项确需变更调整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科技创新局提出变更审批申请。
(一)需要提出变更审批申请的情况包括:
1.项目完成依赖的客观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项目依托的保障条件无法落实、项目协作方无法按期履约、政策变动、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等;
2.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
3.因知识产权不清晰,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影响项目实施的;
4.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影响项目实施的;
5.其他不可预见原因。
(二)变更审批事项主要包括:
1.项目执行期研发投入预算总额原则上不予调整。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项目预算总额的;
2.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计划安排按进度实施,保证如期完成。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可能影响任务如期完成并难以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项目执行期需延期半年以上、二次延期、项目暂停和项目中止的;
3.当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和成果指标等主要考核指标无法完成时;
4.项目承担单位及参与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不予变更。如确需调整项目承担单位,需在对新的项目研发团队进行评估和原项目承担单位同意的基础上,提出变更申请。
项目参与单位更换或增减的数量不得多于2家。变更参与单位,须经项目承担单位与原参与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提出申请,并附相关书面补充协议,协议须加盖双方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承担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减或变更参与单位并转拨经费。
(三)变更审批流程。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变更实施前一个月向科技创新局提交《项目变更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科技创新局开展审核,根据具体情况开展实地考察和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变更方可生效。
同一事项的变更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
附件2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白菜心工程”项目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科目(暂行)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财科文〔2021〕1822号)精神,规范“白菜心工程”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评估,保证预算编制真实、科学、合理,遵循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保障资金精准高效发挥作用,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白菜心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办法(暂行)》,将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科目明确如下:
一、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预算。
(一)设备费
1.购置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计算类仪器设备、软件工具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2.设备试制/改造/租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试制、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无需提供明细。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
(二)业务费
1.材料费: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2.测试化验加工费: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设计、制作等所支付的费用。
3.燃料动力费: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4.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5.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涉及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差旅费、会议费等费用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6.咨询支出:主要用于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7.其他支出:主要用于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之外的其他业务费支出。
承担单位为完成项目的任务目标,列支的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支出不纳入“三公”经费、机关运行经费和行政一般性支出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承担单位应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出台科研类差旅、会议支出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住宿费标准,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议支出范围、标准。
落实中央关于破除科技评价“唯论文”不良导向要求,不得列支在学术期刊“黑名单”或预警名单上发表论文的支出。
承担单位应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制定咨询支出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财政供养人员不得列支劳务费。
(三)劳务费
1.人工费: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的薪酬和奖金(包括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
2.劳务性费用: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组临时聘用的研发人员、研发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的劳务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二、间接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绩效支出及管理费用。绩效支持是项目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管理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以及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等。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30%核定。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应向项目(课题)组内部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课题)研究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真正体现科研人员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