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经信发〔2022〕87号
各区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政企数据融合应用,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培育和带动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根据《“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北京市“十四五”时期智慧城市发展行动纲要》等相关政策文件,我局制定了《关于推进北京市数据专区建设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11月21日
关于推进北京市数据专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促进政企数据融合应用,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培育和带动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根据《“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北京市“十四五”时期智慧城市发展行动纲要》等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推进北京市数据专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动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为我市加快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提供重要支撑。
(二)总体定位
数据专区作为市大数据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针对重大领域、重点区域或特定场景,为推动政企数据融合和社会化开发利用而建设的各类专题数据区域的统称,一般分为领域类、区域类及综合基础类三种类型。
通过数据专区建设,旨在吸纳市场主体和数据、技术、资本等多元要素参与,以政企数据融合应用为主线,构建多层级数据要素市场,形成政务和社会数据流通融合体系,激发企业创新活力,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为加快推动首都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和打造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三)工作目标
利用2-3年时间,建立健全数据专区配套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形成一套科学完备且操作性强的专区管理制度体系,为数据专区健康、安全、稳定、高效运营提供制度保障;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或科研机构积极参与数据专区先行先试,不断推进和深化金融、交通、位置、空间、信用等数据专区建设和应用,创新政务数据共享授权运营模式,积累一批典型的政企数据融合应用场景和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构建“多元主体参与、多方合作共赢”新机制,培育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新生态。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强化政府统筹和政策供给,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充分发挥运营单位主体作用,激发数据专区建设内生动力,禁止垄断经营。
(二)坚持“授权运营、创新引领”。完善政务数据共享机制,深化政务数据授权运营模式,积极推动政企数据融合应用场景和专区运营制度创新,引领数字经济产业生态发展。
(三)坚持“依法合规、安全可控”。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落实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加强数据应用管控和安全管理,确保数据依法合规使用,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三、建立健全组织管理体系
(一)建立专区监督管理体系
北京市大数据工作推进小组负责数据专区建设和应用的总体指导和重大问题决策,北京市大数据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推进相关决策落实。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数据专区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并依托我市信息化基础设施为各专区建设提供共性技术支持;承担综合基础类数据专区监管责任,指导综合基础类数据专区的建设和运营。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区政府(以下统称专区监管部门)落实各项重大决策,分别承担领域类专区和区域类数据专区的监管责任,指导领域类和区域类数据专区的建设和运营。
对于尚无明确领域或区域归属的数据专区,先期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监管和指导,后续视实际情况交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管。
(二)落实专区运营主体责任
运营单位作为专区运营主体,负责数据专区的建设运营、数据管理、运行维护及安全保障等工作,须投入必要的资金、技术和数据。同时,专区应积极吸纳多元合作方、拓展政企融合应用场景,稳步构建具有专区特色的产业生态体系。
四、完善专区数据供给机制
(一)完善政务数据共享机制
按照我市政务数据共享机制,政务数据的申请、授权和共享实施依托市大数据平台目录区块链系统开展。数据专区所需政务数据共享行为纳入目录区块链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专区监管部门将运营单位纳入目录区块链系统用户管理体系。运营单位结合应用场景按需提出政务数据共享申请,由专区监管部门进行评估确认,经数据提供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托市大数据平台实施共享。
(二)建立数据质量反馈机制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专区监管部门、数据提供部门和运营单位建立数据质量反馈机制,以提升数据的准确性、相关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对于错误和遗漏等数据质量问题,数据提供方在职责范围内,须及时处理并予以反馈。相关数据共享及质量反馈情况纳入我市大数据及智慧城市工作考核。
数据提供部门及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和处理数据,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合理注意义务,尽量避免因数据质量等问题造成数据使用单位或者其他第三方的损失。
(三)推动专区数据成果反哺
鼓励运营单位将专区数据成果进行反哺,并定期反馈政务数据应用绩效。鼓励运营单位以数据互换、项目合作等方式将其自有数据提供我市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
专区反哺数据经专区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汇聚至市大数据平台,纳入目录区块链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各政务部门、各区按需在目录区块链系统中提出数据共享申请,由专区监管部门会同运营单位审核同意后依托市大数据平台实施共享。
五、提升专区运营服务能力
(一)探索专区长效运营机制
数据专区采取政府授权运营模式,遴选具有技术能力和资源优势的企事业单位或科研机构开展数据专区建设和运营。运营单位应结合数据专区特色,加强资金、技术投入,探索长效运营机制,为社会治理、商业合作或科学研究等提供数据服务。
(二)深化拓展专区应用场景
基于“数据+场景”双轮驱动,吸聚多方参与,构建数据产业发展生态,形成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效应的数据专区服务应用成果。推动金融、交通等领域类数据专区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领域应用场景,推动空间、位置等综合基础类数据专区探索政企数据融合应用场景,并推广扩展到其它专区。
(三)培育专区发展生态
各数据专区应结合各自特色建立合作生态,鼓励具备数据安全保障能力、技术开发实力和稳定业务需求的各类机构及其他市场主体以数据、技术、资本等多种方式与运营单位合作开展多维度、多层次的政企数据开发利用,共同构建供需联动、多元参与、创新协同、繁荣有序的专区发展生态。
六、加强专区数据使用管控
(一)严格专区数据使用管理
专区数据使用应遵循集约利用和最小授权原则,按需申请共享数据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将数据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原始数据以任何形式进行交易。运营单位应当明确数据管理策略,建立数据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数据的归集、传输、存储、使用、销毁等各环节的管控要求。
(二)建立数据使用备案制度
数据专区应建立数据使用备案制度,运营单位对外提供数据服务时,应将数据应用场景、数据使用范围及方式等向专区监管部门备案,并按相关约定定期反馈数据应用情况和支撑应用场景效果。运营单位对合作方实施分级管理,按需向合作方授予数据获取、产品和场景授权、权属管控等方面的权限。
(三)加强专区管控能力建设
依托市大数据平台已有技术能力,充分利用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技术手段,建设数据专区统一管控平台,实现基础共性数据服务能力和技术支撑能力输出,进一步加强对数据专区数据申请、确权追溯、脱敏处理、调取使用等全流程管控,在确保数据安全可控的前提下,稳步推进政企数据深度融合应用。
七、强化专区安全管理能力
(一)强化数据安全主体责任
运营单位作为数据专区的管理责任主体,承担专区数据安全主体责任。专区监管方承担专区监管责任,建立数据泄露溯源及违规使用数据责任追究机制,严格专区安全及数据使用管理。运营单位应在专区监管方的监督指导下,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职能清晰的运营团队,明确数据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数据专区运营工作,落实数据汇聚、存储、共享、开发利用等各环节的数据安全管理责任。
(二)健全数据安全防护体系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进行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定期开展等级测评和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体系,根据数据安全级别明确管理要求和技术防护措施。建立数据安全监测和应急处置体系,强化敏感数据监测识别、数据异常流动分析、数据安全事件追溯处置等能力。
(三)加强专区安全合规监管
专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运营单位健全完善专区数据汇聚、存储、共享、开发利用等全流程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等。探索专区安全监管模式,针对行业监管、等级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合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视,并加强安全风险监测,及时督促整改专区数据安全相关缺陷和漏洞,防范数据安全风险。
八、保障措施
(一)加快制度规范建设
加快制定数据专区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结合数据专区所属领域、区域的数据管理要求和专区实际运行情况,边应用、边迭代、边完善,从顶层设计、监督管理和建设运营等不同层面,面向运营方、合作方等不同角色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为数据专区建设运营提供制度保障。
(二)组织绩效考核评估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统筹制定数据专区运营绩效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定期组织运营单位开展绩效考核评估。对于考核评估结果优秀的运营单位,优先试点创新举措,并在数据申请应用、产业政策引导等方面适当倾斜;对于评估结果较差的运营单位,进行通报或约谈,连续两次评估结果较差的,终止数据专区运营授权并启动退出程序。
(三)加强试点示范推广
数据专区是政务数据授权运营的试点探索,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数据专区监管部门组织做好数据专区建设应用试点示范,积累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营造开放合作的良好氛围,积极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数据专区建设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