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国有资产监管/经济体制改革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2-12-05
  5. [成文日期] 2022-12-05
  6.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22〕30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2-12-0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2年 第46期(总第778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助企纾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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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办发〔2022〕3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助企纾困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5日  


北京市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助企纾困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衔接已有助企纾困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推动经济回稳向上,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一)全面落实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自2022年9月1日起,对于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并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责任单位:北京市税务局)

  (二)延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期限。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参保单位可申请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予以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延长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到期后按规定予以补缴。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申请和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受缓缴影响。(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对部分涉企保证金实施缓缴政策。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本市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在建项目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可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可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持续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加强中小企业投诉线索的核实办理,建立欠款台账,加快欠款清偿。严格落实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公示制度,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政务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六)对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给予贷款贴息支持。研究制定本市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2.5个百分点的贴息、期限2年,引导银行发放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300亿元,重点支持市场化的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项目,引导资金要素投向科技创新、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银保监局)

  (七)对小微企业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

  (八)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积极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项目完工交付。2023年5月10日前到期的,可允许超出原规定多展期1年,可不调整贷款分类,报送征信系统的贷款分类与之保持一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三、稳定产业链供应链

  (九)完善企业“白名单”制度。严格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和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的二十条措施,落实“即封即解”要求,保障企业重要生产经营活动。将城市运行保障企业等纳入“白名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建立企业关键岗位核心人员“白名单”,予以核发全市统一电子通行证,保障其及时到岗工作。(责任单位:市复工复产防控组办公室、各行业主管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十)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按照企业实际需要和诉求,加快办理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做到应办尽办;对于没有归口行业的企业由交通部门予以办理。对于来自高风险区的企业急需物资可通过应急中转站进京,切实保障供应链畅通。(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各行业主管部门)

  四、加力稳就业保民生

  (十一)拓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范围。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招用2022年毕业或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招用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可享受每人1500元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申请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二)切实做好接诉即办服务。充分发挥首都联防联控各项机制作用,依托市区两级复工复产防控组和“服务包”机制,充分发挥属地、部门、企业主体作用,建立企业涉疫直报协调机制,加强协调调度,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务求实效的原则,及时解决重点企业应急问题。对于各区和街道(乡镇)联系的“服务包”企业,所提诉求需市级协调的,实行提级分派办理,形成服务企业合力。(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局、市复工复产防控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投促中心、各行业主管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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