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科发〔2022〕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21年7月30日修正),加强实验动物废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工作,提升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监管水平,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农业农村局和市卫生健康委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实验动物废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北京市实验动物废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动物废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工作,提升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监管水平,依据《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21年7月30日修订),结合本市实验动物管理和实验动物废物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废物包括实验动物尸体、组织、废弃垫料(刨花、玉米芯、木屑、纸屑等材质的动物铺垫物)及其他废物(一次性隔离服、口罩、手套、注射器、玻璃器皿、废过滤器芯材等)。
第三条 按照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单位工作性质分类处理实验动物废物。
具备医疗机构资质的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单位,工作中产生的实验动物尸体、组织、废弃垫料和其他废物,纳入医疗废物处理。
不具备医疗机构资质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单位,开展动物实验产生的实验动物尸体和组织应当纳入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在动物无害化处置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前,开展动物实验产生的废弃垫料和其他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纳入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属于危险废物的,纳入生活垃圾分类中的其他垃圾进行焚烧处理。
不具备医疗机构资质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单位,工作中产生的未经任何实验的动物尸体和组织,纳入农业农村部门养殖环节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中产生的废弃垫料和其他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纳入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属于危险废物的,纳入生活垃圾分类中的其他垃圾进行焚烧处理,其中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弃垫料,也可以作为有机肥生产原料使用。
第四条 具备医疗机构资质的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将产生的实验动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理,并保存好处理凭证。
第五条 不具备医疗机构资质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单位,处理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弃垫料和其他废物时,应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相关要求执行,确保以上废物最终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处理。单位应当将动物实验后的实验动物尸体、组织,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弃垫料、其他废物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并保存好处理凭证。处理动物尸体和组织时,具体要求如下:
1.作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申领、填写、流转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具备符合要求的收集、暂存动物尸体和组织的设施设备如冷库、冰柜(建议总容量不低于600升)等;
3.大型实验动物(如猪、牛、羊、犬、猴等)尸体,应提前由产生单位将其分解成小块,使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进料作业要求;
4.包装袋应结实、不渗漏。
第六条 不具备医疗机构资质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单位,处理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弃垫料和其他废物时,应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相关要求执行,确保以上废物最终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处理。单位也可以将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弃垫料交由有机肥生产单位处理。单位应当将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弃垫料和其他废物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并保存好处理凭证。
处理未经任何实验的实验动物尸体和组织,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1.在处理尸体前,需检查死亡原因。对于需要按规定上报疫病和疫情的动物尸体不得进入相关暂存和处理环节,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市科学技术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做相应处理。
2.凭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到所在区农业农村部门登记,纳入所在区动物无害化处理暂存点管理。
3.应具备市农业农村部门要求的无害化收集暂存设施设备,如冷库、冰柜(建议总容量不低于1800升)等。
4.保证未经任何实验的动物尸体、组织和经实验的动物尸体、组织严格分类管理、分别贮存、不得交叉。
5.指定专人作为联系人及质量负责人,并在市科技部门实验动物管理机构和区农业农村部门登记,负责在收运联单上签字确认。
6.须确保相关动物尸体和组织在交付收运和处理时,符合收运和处理单位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不具备医疗机构资质的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单位,应对本单位产生的实验动物废弃垫料和其他废物按要求严格分类,做好实验动物废物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生物安全,防止环境污染。
第八条 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产生的所有实验动物废物,按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要求执行。
涉及放射性物质的动物实验室产生的所有实验动物废物,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要求执行。
第九条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实验动物废物收集、暂存、处理登记管理制度和动物防疫管理制度,确保实验动物废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可追溯、可考核、可监督。
第十条 同时拥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将生产设施和使用设施中产生的实验动物废物分开,按要求分类处理。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部门将实验动物废物分类处理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未按本办法要求将实验动物废物进行分类或未交无害化处理单位进行处理的,按照《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实验动物废物无害化处理的管理工作,保障实验动物废物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公布前各单位与无害化处理单位签订的协议,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可以执行到协议终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