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公服发〔2022〕35号
各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档案局,市邮政管理局各派出机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保障中心:
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十分重要,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要求。为切实提高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水平,促进人才资源顺畅有序流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档案工作管理
(一)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工作主要由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北京市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协调指导各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开展工作。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政策规定开展管理服务。为提升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效能,街道(乡镇)开展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服务参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政策规定,接受所在区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规范档案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档案接收、转递、利用、保管以及档案材料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规范和服务流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流动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接收管理。干部出现辞职、出国不归或者被辞退、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开除公职等情况,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结论意见或者处理处分,经保密审查后,原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将档案转递至本人户籍所在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保管。流动人员死亡的,其档案由原档案保管机构继续保管,对国家和社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等档案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二、提升档案管理服务
(三)提升档案数字化服务水平,推进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签章等新技术应用,通过信息交互等方式不断拓展档案材料收集渠道,推广电子劳动合同、电子职业资格证书等信息数据归入档案,探索建立以政务数据为支撑的流动人员人事数字档案,健全档案信息数据上云归集、互联共享等工作机制。流动人员人事数字档案在利用、转递和保密等方面按照纸质档案相关要求管理。
(四)加强档案内容建设,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与档案材料形成单位和流动人员间增强协调联动,通过签订委托存档协议等形式,明确权利和义务。以促进流动人员职业发展为目标,建立健全档案材料收集机制,按规定主动收集相关材料。引导和鼓励档案材料形成单位将真实反映流动人员遵守规章制度、从事重要工作和取得成效,以及个人诚实守信等方面材料归入档案,更好发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作用。
(五)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问题处置联动机制,对接转档案中出现疑难复杂情况的,可由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会同失业、养老、社保经办,以及医疗保障等部门对档案中相关事项进行联合审查认定。
(六)深入开展“局处长走流程”,持续推进档案管理服务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增便利。档案公共服务事项“全程网办、掌上可办”、高频服务“全城通办”。深化档案接收、档案转递、开具证明、政审考察、信息查询等事项“跨省通办”。转递档案应当通过机要通信、专人送取方式进行,符合规定的可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等给据邮件方式转递。发挥本市档案信息化资源优势,围绕打造“智慧人社”,推动档案信息数据在就业创业、人事人才、社会保险和基层政务服务中深入应用。鼓励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因地制宜创新服务模式、打造服务品牌,为用人单位及各类人才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三、夯实档案管理服务基础
(七)加大档案库房等基础服务设施建设保障力度,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要求建设档案库房,切实满足管理服务需要。加强档案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和检查。
(八)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开展档案管理服务、档案信息化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依据保管档案数量和开展档案信息化、数字化服务实际需要等确定经费数额,由财政部门给予保障。
(九)保证档案工作力量,选配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作风正派的人员专职从事管理服务工作,关键核心岗位应当选配中共党员。建立完善岗位回避、岗位培训等相关制度,加强人员教育管理,定期开展政策知识和经办能力培训。
(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要求,对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档案材料和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和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十一)加强档案工作宣传和政策解读,增强社会和个人档案意识。注重宣传档案管理服务典型事迹,推动服务窗口行风建设。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十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是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动工作落实。要主动对接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两区”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等重大需求,落实“稳就业、保就业”、优化营商环境等重点任务,创新管理服务模式,促进人才资源有效配置和顺畅有序流动。
(十三)党委组织部门、档案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开展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经费需求;邮政管理部门要指导邮政企业配合做好档案转递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及本通知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积极推动任务实施,定期研究分析工作,协调解决存在问题,要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力度,完善举报投诉查处机制,营造健康良好工作环境,不断提升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原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发〔1997〕60号)废止。
附件:1.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
2.失业人员档案接收流程
3.被开除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事档案接收流程
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联审认定流程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北京市档案局
2022年8月17日
附件1
附件2
失业人员档案接收流程
一、接收范围
街道(乡镇)按职责管理失业人员档案。为方便群众办事,简化档案服务流程,加强安全管理,失业人员档案由户籍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公服中心)接收保管。
二、接收程序
(一)区公服中心依据失业人员本人申请办理委托存档,核对以下材料:
1.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2.个人进京审批材料(外埠进京人员提供)。
(二)拟接收的区公服中心向原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原工作单位开具转档手续材料。
(三)原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原工作单位接到转档手续材料后,应当按规定审核档案。对符合转递规定的,填写材料目录清单后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转递。
对不符合转递规定的,原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原工作单位不得转出。
(四)拟接收的区公服中心应当对照材料目录清单认真审核甄别。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通过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管理子系统(流动人员系统)办理档案接收,与个人签订委托存档协议。对人事档案中缺少必备材料的,应当退回原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原工作单位补齐后再办理接收手续。
附件3
被开除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事档案接收流程
一、接收范围
本市党政机关(含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被开除公务员人事档案。
被开除的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和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事档案。
二、接收程序
(一)被开除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事档案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公服中心),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持下列材料办理档案移交:
1.开除决定(或批复)等处分决定材料;
2.人事档案材料清单;
3.档案转递通知单;
4.《被开除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事档案移交通知单》(附件)。
(二)区公服中心应当对照材料目录清单认真审核甄别。对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接收。对人事档案中缺少必备材料的,应当退回原工作单位补齐后再办理移交手续。
被开除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事档案移交通知单
附件4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联审认定流程
一、适用范围
(一)同一人员的双份或多份档案;
(二)自持职工档案;
(三)其他需要联合审查认定的档案。
二、成员组成
联审组成员由各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公服中心)、失业、养老、社保经办,以及医疗保障等部门组成。
三、成员职责
(一)失业保险部门负责出具疑难档案认定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意见;
(二)养老保险部门负责出具疑难档案认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意见;
(三)社保经办部门负责向联审组提供疑难档案人员的失业、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情况;
(四)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出具疑难档案认定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意见;
(五)区公服中心负责组织联审会议,按照会议决议办理档案接收和转递。
四、联审程序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公服中心提交联审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区公服中心组织召开联审会;
(三)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形成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档案接转等决议;
(四)区公服中心根据会议决议汇总认定意见(附件2),告知申请人认定结果;
(五)申请人同意并确认认定结果后,区公服中心按规定进行档案接转。申请人对认定结果有疑义的,在提供符合有关规定的新证明材料后,可再次申请认定。
联审认定程序启动后,涉及双份或多份档案认定的,由区公服中心出具借档函借阅档案。
联审认定工作一般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属疑难复杂情况的,可相应延长办理期限。经联审会充分讨论后,仍分歧较大、界定不清或情况复杂的档案问题,由区公服中心报本单位上级领导议事机构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