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市场主体的决策部署,现就做好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二、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认真督促落实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政策,将缓缴落实情况作为阶段性巡查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三、各区、各单位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修责任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保修事项,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对缓缴政策实施中未履行保修责任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项目符合通知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落实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工作,项目总承包单位应按附件要求将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情况信息汇总盖章后,于2023年1月4日前将电子版和扫描件发送至邮箱szjwzbzx@163.com。集团公司及其所辖企业由集团公司统一汇总报送。
信息报送咨询及监督电话:010-55597913。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