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知识产权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2-07-28
  5. [成文日期] 2022-07-21
  6. [发文字号] 京知局〔2022〕103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2-07-28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2年 第40期(总第772期)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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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规范管理,不断提升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22年7月28日  


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知识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国知发服字〔2021〕39号)中关于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布局的有关要求,按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指引》(国知办发服字〔2020〕43号)和《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国知办发服字〔2020〕46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是指面向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信息服务机构,包括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情报机构、公共图书馆、产业园区生产力促进机构、行业组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以及相关市场化服务机构等,是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以下简称“北京网点”)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符合条件的北京网点申请备案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申报北京网点认定的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或登记。

  (二)拥有专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配备3名及以上具有一定经验的专职人员及若干兼职人员。

  (三)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制度健全,具备面向我市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能力,能够利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为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

  (四)具有适合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场地、网络环境、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等基础设施。开展商标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当能够运用商标基础信息资源、商标数据库和商标信息检索工具等开展商标信息查询、检索、咨询、培训等服务;开展专利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当能够运用专利基础信息资源、国内外文献资源、专利数据库和专利信息分析工具等开展专利信息查询、检索、咨询、培训等服务;在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多个知识产权类别上开展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当能够综合运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数据库等开展信息查询、检索、咨询等服务。

  第五条 北京网点申报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认定条件的服务机构,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申报书》;

  2.相关工作制度。

  (二)审核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对符合北京网点申报条件的,确定专家评审环节的机构名单。

  (三)专家评审

  组织专家评审,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分,拟定北京网点建议认定名单。

  (四)认定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结合专家评审结果和申报单位实际运行情况,择优认定北京网点。

  第六条 北京网点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期满经申请可续期三年。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建立北京网点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北京网点的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和主要服务事项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报备并变更。

第三章 北京网点服务重点内容

  第八条 经认定的北京网点,应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支撑作用,面向社会公众、创新创业主体以及北京市重点产业提供基础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鼓励具备相应资质和服务能力的网点提供低成本专业化公共服务。

  高校类网点应当发挥信息资源和人才资源优势,将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纳入日常教学、科研管理,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素养教育人才档案。科研院所、科技情报机构类网点应当将知识产权信息利用贯穿于本单位科技项目的立项、研发、产出成果等全流程,推动提升研发起点,促进研发成果形成高质量知识产权,助力研发成果转化。公共图书馆类网点应当发挥场地资源齐备、受众广泛等优势,结合参考咨询等职能工作,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咨询服务,推动知识产权基础知识传播。产业园区生产力促进机构类网点应当发挥生产要素聚集优势,积极为园区内企业和服务机构搭建对接交流平台,推进产学研合作,整合创新资源。行业组织类网点应当将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融入行业服务,建立行业专题数据库,重点面向成员(会员)单位开展信息利用培训、信息推送等服务。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类网点应当结合区域特色,将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深度融入区域产业发展,重点面向区域内创新创业主体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推送、检索、咨询、培训等服务。市场化服务机构类网点应当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与知识产权专业服务相融合,满足服务对象多层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需求。

  第九条 北京网点在开展信息查询、信息检索、事务咨询、公益培训、政策宣传等基础信息公共服务中,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在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领域提供特色化、个性化、差异化服务。

  第十条 鼓励支持北京网点建设开发或者利用现有特色产业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和信息分析工具,积极探索开展北京市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信息分析、信息预警和产业发展咨询等高端服务或增值服务,按需开发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工具,建设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和专题数据库,助力创新创业,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章 保障和管理

  第十一条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北京网点在服务能力提升方面,提供人才培训、业务规范制定等指导;在数据资源方面,提供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基础数据资源协调支持;在分享交流方面,组织开展交流研讨等活动;协调有关部门对北京网点提供资源支持。

  第十二条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北京网点的培育工作,加强对北京网点的宣传推广,引导北京网点结合北京特色、服务需求和自身特点科学有序发展。

  第十三条 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中心承担北京网点认定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北京网点可以结合自身特点确定每年年初的工作目标和服务计划,依据相关目标计划推进落实各项工作,并且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报送年度工作台账和年度工作总结。未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的北京网点,应当及时整改,整改期为半年。到期仍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撤销北京网点资格并移出北京网点名录,且下一年度不得再提交北京网点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对于在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以及以北京网点名义开展与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或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一经发现将终止或撤销北京网点资格。被撤销的北京网点将被移出北京网点名录,且三年内不得再提交北京网点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北京网点名单变化情况进行对外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是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重要网点,不进行北京网点的认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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