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司发〔2021〕2号)要求,提升服务质量、优化营商环境,市司法局决定选取部分公证证明事项,试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含义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申请办理公证时,根据待证事实具体情形,需要向公证机构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或当事人自行收集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试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是指按照利企便民原则,对特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对待证事实真实性等进行书面承诺并承担承诺不实的法律责任,当事人书面承诺后,公证机构可以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适用情形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对遗产继承等公证事项,可由申请人对公证所涉婚姻关系进行承诺;对用于小客车指标调控工作中亲属关系核查的声明公证,可由当事人对其所声明的亲属关系作出承诺。
我市持续推动办理公证所需数据共享、在线查询核验,根据改革任务进展,适时扩大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
三、适用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配套措施
(一)规范格式文本
北京市司法局指导北京市公证协会针对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公证事项制定相关的工作规程及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格式文本包括证明材料名称、证明内容、需要适用告知承诺的理由、不实承诺法律责任以及授权公证机构核实的意思表示等。当事人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已知晓和理解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承诺的事项客观真实、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和约束惩戒等。
(二)公示承诺事项
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公证机构服务窗口、网站等渠道公布,方便当事人查阅或者下载。
(三)完善承诺机制
纳入告知承诺范围的证明事项,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对因客观条件限制,经当事人申请,公证机构评估后采用承诺制的,公证员要将采用承诺制的承办意见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附卷归档。当事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或者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承诺不实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办理公证必要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可以在出证前撤回承诺,撤回后按照原程序办理,重新计算时限。
(四)落实调查核实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当事人承诺的事实,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核实记录应当附卷归档。
(五)实施信用管理
公证机构在调查核实中发现当事人承诺不实的,要终止办理公证,同时公证机构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并将其个人信用信息纳入北京市公证行业失信当事人名单。当事人因作出不实承诺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根据《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其个人信用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当事人不实承诺涉嫌违法犯罪的,报有关机关处理。
(六)强化质量监管
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管理部门、市公证协会、各公证机构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加强对适用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公证事项的事中事后核查。司法行政机关按照“6+4”一体化综合监管要求,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市公证协会加强对试点业务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公证机构强化对试点业务的审批制度,认真办理试点业务相关复查投诉事项。
(七)加强工作统筹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行业协会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加快推进政府部门向公证行业共享数据联网核验,防范执业风险。各相关单位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重视情况汇总报送,遇有重大风险隐患及时报所属司法行政机关。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5日起正式实施。
北京市司法局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