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商务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2-06-29
  6. [发文字号] 京商运指字〔2022〕1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2-06-29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2年 第39期(总第771期)

北京市商务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离岸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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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商运指字〔202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北京海关、北京市税务局、北京银保监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1〕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国办发〔2021〕57号)要求,释放新型贸易方式潜力,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稳步推进本市离岸贸易发展,市商务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外汇管理部、市金融监管局、市人才局、市财政局与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联合制定了《北京市促进离岸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人才工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29日  


北京市促进离岸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1〕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国办发〔2021〕57号)要求,释放新型贸易方式潜力,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稳步推进本市离岸贸易发展,制定本措施。

  一、建立离岸贸易协调工作机制

  将离岸贸易创新发展纳入“两区”国际商务服务协调工作组工作范畴,对离岸贸易创新发展、平台建设、配套服务、结算融资便利化、风险防控等加强统筹,对重点项目、重大问题、特殊诉求加强协调,重点支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完整性和现代化水平而开展的离岸贸易。对企业的离岸贸易差异化、复杂化特殊业务需求以及银行办理离岸贸易相关业务的信息不对称、融资产品不够丰富等难点,以专题研究方式为其提供针对性解决方案,持续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外汇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北京市税务局,市人才局,有关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商业银行)

  二、推进跨境结算便利化和融资便利化

  (一)提高诚信合规企业贸易结算便利化水平。鼓励银行优化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审核流程,为具备真实业务需求、诚信合规企业开展离岸贸易业务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为诚信合规企业举办离岸贸易业务专项培训及人才政策宣讲,提高企业业务熟练度和政策知晓度。(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外汇管理部,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北京市税务局,市人才局,有关商业银行)

  (二)提高银行展业能力。支持银行基于客户信用分类及业务模式制定业务规范,细化审核标准、优化审核流程、完善内部管理,提高审核效率;支持银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根据展业原则,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探索制定标准化的离岸贸易跨境资金结算流程;加大对银行培训力度,培养离岸贸易人才团队,打造专业化的骨干队伍,提升服务水平。(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外汇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商务局、市金融监管局,有关商业银行)

  (三)为企业提供离岸贸易融资便利。支持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离岸贸易企业提供更为丰富的融资产品,为企业离岸贸易业务提供专项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有关商业银行)

  (四)搭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支持自贸试验区搭建离岸贸易交易背景核验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逐步提供海运或航空物流信息、国际仓单信息、港口装卸数据、海关数据、企业基本信息、信用状况等数据,助力银行审核运输单据和开展尽职调查,辅助银行甄别离岸贸易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逻辑性。(责任单位:大兴区政府,市商务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外汇管理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海关、北京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有关商业银行)

  三、完善监管保障措施

  (一)建立灵活精准的合议审核机制。对企业真实合法的离岸贸易特殊业务需求,由“两区”国际商务服务协调工作组组织合议,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的原则,开展个案分析,审议研判方案,解决企业诉求,探索离岸贸易真实性管理创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外汇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北京市税务局,市人才局,有关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商业银行)

  (二)完善离岸贸易统计体系。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基础上,增加和整合数据资源,推动数据共享,建立离岸贸易统计分析制度,为决策提供参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外汇管理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海关、市市场监管局、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大兴区政府,有关商业银行)

  四、强化离岸贸易要素保障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利用外经贸资金,优化支出结构,对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完整性和现代化水平而开展离岸贸易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区对离岸贸易企业落地及业务开展给予一定专项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有关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存在大量实质性离岸贸易业务的企业按相关规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加大贸易人才引进力度。将高端贸易人才纳入紧缺急需人才遴选引进范围,经市级有关部门推荐的符合人才引进标准的贸易人才,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落户。(责任单位:市人才局、市商务局)

  五、促进离岸贸易创新发展

  (一)设立离岸贸易创新发展集聚区。支持自贸试验区围绕离岸贸易产业链条,为离岸贸易企业提供较为齐全的优质配套服务和创新政策支持,集聚一批与境外经贸往来较密切的大型企业、一批具有跨境资金结算先进经验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一批与离岸贸易相关的配套服务机构。支持开展能源、金属等大宗商品离岸贸易。(责任单位:西城区政府、朝阳区政府、海淀区政府、丰台区政府、通州区政府、昌平区政府、大兴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商务局)

  (二)支持自贸试验区建立离岸贸易服务中心。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诉求协调、业务培训、金融法律等服务,为银行提供数据支撑。(责任单位:朝阳区政府、海淀区政府、大兴区政府等)

  (三)支持离岸贸易总部企业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离岸贸易企业申请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鼓励其他符合条件的离岸贸易企业纳入行业示范总部企业管理。按照规定给予离岸贸易总部企业相关配套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有关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六、加强离岸贸易风险防范

  实施综合监测管理,加强商务、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税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提升跨部门联合监测能力,拓宽离岸贸易监管方式,防范虚假或构造交易、骗取融资等异常行为,做好风险防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外汇管理部、北京市税务局、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有关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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