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2-04-01
  5. [成文日期] 2022-03-24
  6. [发文字号] 京绿办发〔2022〕80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2-03-29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2年 第38期(总第770期)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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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绿办发〔2022〕80号

各区园林绿化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规则》《基准》《基准表》)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工作实际,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

  裁量基准是公平、公正、合法、合理执法的前提和保障,是行政处罚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可以有效限制随意性执法、任性执法,避免同案不同罚、合法不合理等现象发生。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裁量基准在行政处罚工作中的重要意义,加强贯彻执行的组织领导,确保裁量基准的实施效果。

  二、严格执行

  各单位要增强责任意识和工作主动性,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凡存在自由裁量空间的案件,必须严格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分档作出处罚决定,《规则》《基准》《基准表》中未作出规定的,应当参照上述裁量基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加强培训

  此次修订,重点围绕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和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北京市种子条例》进行的对应调整,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做好学习、掌握以及应用,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区局的指导力度。

  四、做好衔接

  修订后的《规则》《基准》《基准表》于2022年4月1日正式施行,《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绿办发〔2021〕180号)及其附件同时废止。新公布的基准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为依据的裁量基准和以《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为依据的部分裁量基准(《基准》《基准表》中的26、27、30项)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此部分施行前的湿地类违法案件的裁量基准,参照《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绿办发〔2021〕180号)及其附件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园林绿化局反馈。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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