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根据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北京市献血条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废止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献血条例》修订,现对《北京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细则》(以下简称《裁量细则》)部分条款予以修订:
一、删除原《裁量细则》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职权编码为C2816500、C2816600、C2877600、C2833500、C2833700、C2831400、C2831700、C2831800、C2832300、C2832400、C2832700、C2833000、C2839400、C2839500、C2877300、C2878300、C2878400、C2879000、C2879700、C2880100、C2880300、C2880400、C2816300、C2816400的项目。
二、对《裁量细则》中职权编码为C2885900、C2840700、C2885100、C2885800、C2894400、C2825800、C2825900、C2826000、C2866600的项目对应的裁量细则予以修改,修改内容见附件。
三、在医疗卫生专项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增设职权16项,其中对应14项新增职权增设裁量细则42项,2项新增职权不划分裁量。
修订后的《北京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中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北京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细则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