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2-03-14
  6. [发文字号] 京文旅发〔2022〕29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2-03-14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2年 第26期(总第758期)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部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审批有关事项通知精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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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文旅发〔2022〕29号

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旅行政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1〕5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规范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批工作,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幼儿园周边200米距离内不得新设“两类场所”

  “幼儿园”是指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经本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

  按照《通知》第二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简称“两类场所”),幼儿园与“两类场所”距离及测量方法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的意见,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结合2019年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制定的《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六十五条有关规定,经征求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各区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意见建议,确定本市“两类场所”与幼儿园之间的距离及测量方法,即“两类场所”进出大门与幼儿园进出大门之间按交通行走规则测量的距离不少于200米。

  自2021年6月1日起,本市幼儿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审批“两类场所”。2021年6月1日前,已在本市幼儿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依法审批设立的“两类场所”,当其申请经营许可证延续或变更(变更经营场所除外)事项时,原发证机关按照场所与幼儿园之间的原有实际距离办理。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按照与幼儿园之间交通行走规则测量的距离不少于200米执行。

  二、加强行政指导及属地监管

  (一)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提供政策法规宣传与行政指导,做好“两类场所”设立场地勘查及幼儿园周边距离测量。审批“两类场所”后应及时告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在已设立的“两类场所”200米范围内不得新设立幼儿园。

  (二)加强对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两类场所”的安全监管,引导场所经营者自觉树立社会责任感,提升经营主体责任,建立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睦邻友好关系,自觉履行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与义务。

  三、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要求

  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畅通审批流程。积极与同级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沟通会商,做好行政审批改革举措的协同衔接,促进文化市场健康规范发展。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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