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实施日期] 2022-06-20
  5. [成文日期] 2022-05-20
  6. [发文字号] 京管发〔2022〕9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2-06-1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2年 第26期(总第758期)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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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管发〔2022〕9号

各区城市管理委、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本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市工商局等十四部门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本市可回收物体系建设的意见》等规定,市城市管理委和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6月20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0日  


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

  一、备案事项设立依据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六条

  2.《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二、备案事项受理单位

  各区城市管理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

  三、备案材料

  申请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内容如有变化,应当在30天内办理变更手续,换发备案信息表):

  1.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信息表(附件1)。

  2.申请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台账(附件2)。

  3.经营场所的房产、土地等相关产权证件或租赁合同、委托书。

  注:①经营场所包括可回收物交投点、中转站、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等,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中关于“(42)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和“(5191)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业”的相关要求,即为保障城市运行及资源化利用配套建设项目、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布局要求。

  ②可回收物交投点包括生活垃圾分类驿站和流动交投点两类,生活垃圾分类驿站应为封闭式建筑或带有符合安全规范的顶棚和围墙,并采用本市统一规定的标识。流动交投点应采用电话、网络预约服务、流动回收车定时定点集中服务等形式,流动回收车应采用封闭式厢式货车和统一标识。可回收物中转站可结合规划环卫设施用地建设或利用现状密闭式清洁站改造,满足可回收物中转需求的临时设施可采用市场租赁方式设立。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可结合规划循环经济产业园区设置,也可采用市场租赁方式设立临时设施。

  ③经营场所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管理、建筑、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市容环境、治安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四、备案事项办理流程

  1.申请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再生资源回收市场主体:通过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选择“多证合一”模式申请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需要同步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的,应按照要求同时填报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与城市管理部门通过数据共享完成信息推送,申请人无需再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已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再生资源回收的市场主体:申请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应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至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区(地区)城市管理部门。

  2.区(地区)城市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并现场查看后,符合要求的,经营者信息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再生资源企业备案模块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区(地区)城市管理部门发放加盖公章的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信息表。不符合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3.区(地区)城市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准予备案的经营者信息与区市场监管、规划自然资源、税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共享,并报送市城市管理委。

  五、备案事项办理时限

  区(地区)城市管理部门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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