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2-03-28
  6. [发文字号] 京医保发〔2022〕15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2-03-28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2年 第24期(总第756期)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及部分药品临时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打印
字号:        

京医保发〔2022〕15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3号)要求,为做好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本市基本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其中检测试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检测项目列为甲类项目。参保人员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规定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二、将《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中新增药品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安巴韦单抗/罗米司韦单抗注射液、静注COVID-19人免疫球蛋白、疏风解毒颗粒,临时纳入本市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甲类药品报销。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做好新增药品的挂网工作,药品挂网前允许医疗机构先在线下采购应急使用。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28日  

分享: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