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2-03-11
  5. [成文日期] 2022-03-11
  6. [发文字号] ​京教督办〔2022〕7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2-03-18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2年 第23期(总第755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评估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打印
字号:        

京教督办〔202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

  《北京市教育评估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2年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3月11日  


北京市教育评估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教育评估监测制度,推进首都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北京市教育督导规定》《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开展的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状况和质量监测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办学状况和教育教学水平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教育评估监测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科学有效、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教育评估监测制度,健全完善教育督导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多方参与的教育评估监测机制。

  第五条 市级教育督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全市各级各类教育评估监测工作。区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中等及以下教育的评估监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改革发展任务要求和工作实际,构建完善的各级各类教育评估监测体系。

  第七条 实施教育评估监测,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情况;

  (二)基础教育发展状况及质量等;

  (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和水平;

  (四)普通高校人才培养状况、教育教学水平等;

  (五)本科和硕士学位论文质量;

  (六)社会公众教育工作满意度等;

  (七)教育改革发展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本市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实施教育评估监测,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估监测事项、指标、标准、工具和规程,成立专家组。

  (二)根据评估监测事项需要,在适当时间内提前通知相关单位。

  (三)根据需要组织相关单位采集数据,开展自评、访谈或者考察等工作。

  (四)统计分析监测数据,形成监测结果;对评估对象的自评报告、实地考察情况和相关数据、材料进行评议分析形成评估意见。

  (五)根据监测结果、评估意见,形成监测、评估报告并书面反馈相关单位。

  第九条 实施教育评估监测,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相关单位的情况汇报;

  (二)调取、查阅、复制与教育评估监测事项有关的数据、文件、资料;

  (三)要求相关单位就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四)列席或参加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

  (五)组织召开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测评、访谈及其他工作;

  (六)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获取相关单位的数据和材料;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教育评估监测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构建智能化教育评估监测体系,提升数据支持、信息支撑、管理保障与服务决策能力,提高教育评估监测信息化、科学化水平。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及时向相关单位反馈教育评估监测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被评估监测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要求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有关部门。被评估监测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履行指导督促整改责任,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四条 对教育评估监测发现问题较为突出、整改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对干扰、不配合教育评估监测工作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或单位,有关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重视评估监测结果运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其作为对被评估监测单位政策支持、资源配置、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分享: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