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2-07-01
  5. [成文日期] 2022-06-07
  6. [发文字号] ​京财采购〔2022〕1143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2-06-09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2年 第25期(总第757期)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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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采购〔2022〕1143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燕山财政分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市政府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工作部署,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政府采购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市区各预算单位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市区各预算单位应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二、在国家规定的价格扣除优惠和评审优惠幅度内,鼓励采购人结合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从高选择价格扣除比例和评审优惠幅度,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三、全市各一级预算单位应当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各预算单位应在政府采购管理服务平台中政府采购立项编制环节,勾选中小企业预留选项,自动生成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数据。

  四、全市各一级预算单位每年公示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公示内容包括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小微企业采购金额及占比、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等内容。公示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年度结束后60日内。

  五、全市各预算单位应在政府采购管理服务平台中政府采购合同录入环节如实填报合同授予中小企业情况,平台系统自动生成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预算单位可在“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情况”板块查看,确认后提交一级预算单位审核,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并汇总本部门、本系统的中小企业情况,于年度结束后60日内发布到“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公示”专栏进行公示。

  六、政府采购工程严格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市各预算单位要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落实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留份额。非预留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市财政局积极协调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及时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支持各预算单位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市财政局将加强各区各部门的督促检查,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我市绩效评价考核范围。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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