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2. [发文机构]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2-06-07
  5. [成文日期] 2022-06-07
  6. [发文字号] 京房公积金发〔2022〕22号
  7. [废止日期] 2022-12-31
  8. [发布日期] 2022-06-07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2年 第25期(总第757期)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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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房公积金发〔2022〕22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贯彻落实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22〕23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单位,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应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二、为更好地满足房租支付的实际需要,缴存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商品房,如实提供租房发票的,租房提取额度以缴存人实际支付的房租金额确定,不受缴存人月缴存额的限制。对于房租超出所在租房区域合理水平的,应加强审核,防范风险。

  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借款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四、持续提升便民服务效能。进一步推行自助办理和全程网办,增设对外服务电话,帮助群众网上办理、业务咨询和解释沟通,通过“网上办”“掌上办”“不见面”“双向寄递”等方式,有效解决疫情期间群众办事需要,减少业务服务大厅办事人数,防范疫情传播风险。

  五、本通知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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