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政办发〔2022〕4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石景山区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景山区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14号)要求,以更大力度精准帮扶中小微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渡过难关,有效提振企业发展信心,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充分认识促进中小微企业恢复发展对稳定市场预期、稳住就业基本盘、提振发展信心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因时因势精准施策,综合实施减税降费、房租减免、财政补贴、金融支持等助企纾困政策,推动社会各界携手同心、同克时艰,全力支持服务业领域相关行业和企业克服困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积极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企业渡过难关,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的服务业范围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予以认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围可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予以认定,或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划型标准予以认定。
三、重点任务
(一)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1.落实减税降费政策。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六税两费”。延续实施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免征增值税。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落实规范收费罚款行为有关工作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
2.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2022年对承租京内区属国有房屋的在京注册或在京纳税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房屋租金,其中对于承租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国有房屋的,减免6个月房屋租金。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要率先落实到位。本区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结合实际给予适当帮扶。对承租非国有房屋且无法获得租金减免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关单位可结合实际适当给予帮扶。对于存在转租情况的国有房屋,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经营人。鼓励孵化器、科技园等各类产业载体以直接减免、退还、合同延期等方式给予租金优惠,以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团队稳定发展。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根据现行房产税相关规定,按照减租后实际收取的租金金额从租计征房产税。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责任单位: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政府集体资产监管办、区科委、园区管委会、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税务局)
3.实施阶段性社保优惠政策。延续实施1%的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到2023年4月30日。对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实行缓缴。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以申请缓缴2022年4月至6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和2022年4月至10月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税务局)
(二)大力提供金融服务支持
4.加强普惠金融支持。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区内小微企业,经认定后,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补贴。其中,对首次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10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对于获得普惠贷款的区内企业,经认定后,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推行“免申即享”服务,对在驻区银行获得贷款的企业,无需其提供申报材料,履行相关程序后,直接拨付政策支持资金。(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5.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对通过驻区融资担保机构获得贷款的区内小微企业,经认定后,按照本年度实际支付担保费(不含评审费等其他相关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6.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小微企业服务力度。对给予10家以上区内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且累计信用贷款额度超过1000万元的驻区银行机构,按照实际放款额度的0.5%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三)着力推动受疫情影响突出行业纾困
7.实施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鼓励社会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养老助餐服务,按照养老服务机构同等标准,对认定为养老助餐点的社会餐饮企业给予补贴。鼓励2022年新建早餐门店,支持额度不超过审定投资总额的20%,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加大广宁、五里坨地区以及拆迁区、新建小区等社区商业配置指标未达标社区新建早餐门店支持力度,支持额度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40%,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15万元。(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商务局)
8.实施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鼓励2022年新建社区商业便民服务综合体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审定投资总额的20%,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80万元;加大广宁、五里坨地区以及拆迁区、新建小区等社区商业配置指标未达标社区新建便利店、社区商业便民服务综合体项目支持力度,支持额度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40%,超市(便利店)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15万元,社区商业便民服务综合体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9.实施实体书店纾困扶持措施。鼓励支持区内实体书店申请区级实体书店扶持资金,对符合要求的新开设书店、现有规模书店、24小时书店、特色书店,依据书店实际经营面积,对照扶持标准,给予资金补贴。积极组织书店参加市级项目评选,争取市级政策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
(四)培育发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10.加大科技型企业帮扶力度。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按照企业获得市级以上科技项目补贴资金的30%给予配套支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按照转化项目标的额的20%给予支持。鼓励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申领、使用首都科技创新券。按照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的业务合同金额,给予企业自筹部分50%的一次性补贴,每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本条措施仅适用于2022年。(责任单位:区科委)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统筹协调机制
各相关单位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主动担当,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工作统筹,强化督促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各责任单位要重点围绕减税降费、房屋租金减免等政策措施,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建立详细工作台账,做好企业服务保障,推进中小微企业帮扶政策落实落细。(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各相关单位)
(二)完善帮扶政策落实机制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要统筹和完善全区中小微企业数据库,各相关单位要加强中小微企业数据库动态更新和日常监测。区统计局要按季度开展中小微企业经营状况抽样调查,摸清企业需求和政策落实效果。区发展改革委要定期开展跟踪问效,及时发现问题,督促相关单位抓好整改落实,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和区发展改革委要组织做好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释放积极信号,引导市场预期,提振社会信心。(责任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税务局、区统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各相关单位)
(三)优化企业走访服务机制。
区投促中心及各“服务管家”要切实发挥“服务包”机制作用,将中小微企业纾困工作与日常企业走访服务工作有机结合、有效衔接,持续开展区处两级领导走访企业活动,深入了解企业诉求,积极回应企业关切,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努力保持企业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和生产经营稳定,切实增强服务企业实效,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责任单位:区投促中心、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各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