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2-03-31
  5. [成文日期] 2022-03-09
  6. [发文字号] 京管发〔2022〕4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2-03-09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2年 第18期(总第750期)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安全和风险防控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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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管发〔2022〕4号

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城市管理委,各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入廊管线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安全管理,规范风险防控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管廊设施运行安全,市城市管理委制定了《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安全和风险防控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认真落实,切实履行好运行安全和风险防控主体责任;请各区城市管理委、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综合管廊和入廊管线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2年3月9日  

  (联系人:王宁;联系电话:68533078)


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安全和风险防控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运行安全管理,规范风险防控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运行的建设用地红线外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 【原则】综合管廊运行安全和风险防控工作应贯穿于综合管廊运行全方位、全过程,按照“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综合防控”的原则,坚持边评估、边控制。

  第四条 【政府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委负责本市综合管廊运行安全和风险防控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燃气、供热、电力、供水、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等入廊管线的运行安全监管(管理)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委负责本辖区综合管廊运行安全和风险防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企业职责】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分别是所属设施设备运行安全和风险防控的责任主体。

  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管廊本体和附属设施的风险防控、隐患排查治理、有限空间作业和应急管理工作。

  入廊管线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风险防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管理工作,结合综合管廊特点编修本单位管线管理制度、标准。

  第六条 【协调配合】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会同入廊管线单位建立综合管廊运行安全和风险防控协调机制,强化安全风险的预警预防和信息共享。

  第七条 【安全协议】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与入廊管线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入廊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八条 【管理重点】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在日常巡检中重点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

  (一)管廊本体沉降、渗水、破损、腐蚀、裂缝等;

  (二)管廊环境监测、通风、消防等设施设备运行故障;

  (三)管廊内发生有毒有害气体泄漏;

  (四)管廊保护区内违章施工作业;

  (五)人为破坏行为。

  入廊管线单位在日常巡检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

  (一)入廊管线位移、老化、破损、断裂;

  (二)发生火灾、漏电、泄漏等;

  (三)管线入廊施工人员的行为。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九条 【制度建设】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安全管理、人员管理、信息资料管理、值班、检查等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和相关标准规范,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条 【人员要求】综合管廊运维人员和入廊管线作业人员应掌握本岗位安全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危险有害因素及其预防控制措施、自救互救及应急处置方法,作业人员应按相关规定持有相应专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

  第十一条 【培训教育】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 【值班制度】综合管廊监控中心应设置专人值守,并实行24小时监控值班制度。

  第十三条 【日常巡检】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应开展日常巡检,并记录巡检、维护情况。结合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结果,对重大安全风险和隐患加大巡检力度。

  第十四条 【巡检新技术】鼓励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在监控、巡检、维护、应急等工作中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进廊要求】进入综合管廊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经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同意并登记后方可进入。

  进入综合管廊施工、巡检、维修的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综合管廊运营单位管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综合管廊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 【廊内作业】综合管廊内实施明火、用电等危险作业时,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作业操作规程,确保综合管廊运行安全。

  入廊管线单位在综合管廊内进行管线敷设、改建、扩建等作业的,应当加强综合管廊保护,施工方案经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七条 【信息安全】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制度标准的要求,建立信息安全责任制,定期对其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性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第十八条 【资料管理】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建立资料管理制度,内容包括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销毁等。明确资料管理责任人,建立台账、妥善保存,并定期维护。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应根据运行维护需求,进行相关资料的共享。

第三章 风险分级管控

  第十九条 【体系、制度建设】市城市管理委应建立综合管廊安全风险监管体系,制定安全风险监管制度和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全面风险评估。

  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将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风险防控制度。

  第二十条 【风险辨识】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全方位、全过程辨识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

  第二十一条 【风险分级】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可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确定综合管廊安全风险等级,按照其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安全风险分为重大安全风险、较大安全风险、一般安全风险和低安全风险四级。

  第二十二条 【风险控制】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分级管控,并加强对重大风险的监测和预警。

  第二十三条 【动态更新】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综合管廊安全风险动态更新机制,原则上每季度完成一次风险动态更新。在下列情况下及时组织开展综合管廊安全风险再评估工作,调整安全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

  (一)综合管廊主体结构发生变化;

  (二)非规划入廊管线工程施工时,或新敷设管线完成后3个月内;

  (三)安全风险等级发生变更;

  (四)综合管廊周边环境发生影响综合管廊安全的变更;

  (五)综合管廊领域发生事故灾难;

  (六)国家、地方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修改或增加涉及综合管廊安全要求方面的重大变更;

  (七)其他影响综合管廊安全风险等级和管控效果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告警示】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

  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岗位和有关设备设施,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第四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五条 【制度建设】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 【排查清单】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安全隐患排查管理指南(暂行)》,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企业隐患排查清单。

  入廊管线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隐患排查清单,并在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处留存。

  第二十七条 【隐患排查】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遵循“全方位覆盖”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类设施及外部环境可能影响综合管廊运行安全的各类因素,结合隐患排查清单,开展日常排查、专项排查、季节性排查、重大活动及节日保障排查等,建立隐患信息台账,并实现动态更新。

  第二十八条 【隐患分级】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据,将隐患等级确定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第二十九条 【隐患治理】经排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对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确定治理措施,当场或者限时治理。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治理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治理完成后,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复验。

  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治理方案向市城市管理委和市应急局报告。

  隐患涉及相邻单位或者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告知属地政府和相关单位,加强隐患治理工作的协调。

第五章 安全防护管理

  第三十条 【范围界定】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为管廊本体主体结构外边线外侧3m以内的区域。

  采用盾构法施工的综合管廊安全控制区为管廊本体主体结构外边线外侧50m以内的区域,其他综合管廊安全控制区为管廊本体主体结构外边线外侧15m以内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 【禁止行为】在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影响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行为:

  (一)排放、倾倒腐蚀性气体、液体等有害物质;

  (二)挖掘岩土;

  (三)堆土或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

  (四)其他危害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施工作业要求】在综合管廊安全控制区范围内,从事深基坑开挖、降水、爆破、桩基施工、地下挖掘、顶进及灌浆作业等可能影响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行为前,建设单位应主动与综合管廊运营单位沟通并进行事前安全评估,对涉及的管廊本体及可能影响的管线,应制定安全保护方案,经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监督】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作业现场的检查,监督建设单位落实综合管廊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外部巡查】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定期对综合管廊外部进行巡查,发现有可能影响综合管廊运行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有限空间作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有限空间辨识】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对综合管廊及附属设施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明确有限空间点位,设置有限空间标牌和作业安全告知牌等警示标志,建立管理台账。

  第三十六条 【制度建设】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根据综合管廊作业特点,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作业审批、现场安全管理、培训教育、应急管理等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存在发包作业情形的,应与作业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第三十七条 【培训教育】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培训,提高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手册,使作业人员熟知安全操作规程。有限空间作业的监护者应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八条 【防护装备】进入综合管廊有限空间的人员应按要求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检测设备及应急装备,并保持性能完好。

  第三十九条 【现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作业应符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DB11/T 852-2019)的有关规定。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对作业进行全过程管控,保证作业过程中环境参数满足要求。

第七章 应急管理

  第四十条 【应急队伍】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建立应急抢修队伍,或与邻近的应急抢修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保障应急力量及时到达处置现场。

  第四十一条 【应急物资】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根据突发事件特点储备抢险救援物资、车辆,建立相应的储备、使用、维护等制度。

  第四十二条 【联动机制】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与属地政府、入廊管线单位之间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做好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通报、联合会商、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预案编制】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编制综合管廊火灾、水淹、坍塌、极端天气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有限空间作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入廊管线单位应针对管线特点编制入廊管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综合管廊运营单位留存。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的预案应相互衔接,符合市级综合管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应急演练】各区城市管理委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和各入廊管线单位,至少每3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应急演练,提高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

  综合管廊运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限空间作业事故专项应急演练。

  第四十五条 【应急处置】综合管廊发生突发事件时,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启动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通知相关入廊管线单位。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报送与响应】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及时向市城市管理委、所在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园区管理部门等报告突发事件情况。

  各区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综合管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第四十七条 【事故管理】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综合管廊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自2022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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