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2-05-13
  6. [发文字号] 京建发〔2022〕158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2-05-14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物业服务项目疫情防控中从业人员防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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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22〕158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一、本市住宅物业服务项目疫情防控工作纳入社区防控体系,物业服务企业服从社区统一安排、统一调度指挥和培训指导,配合社区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各街道(乡镇)、各社区应协助解决物业服务企业在防疫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切实保障一线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必要的个人防护物品和消毒物资。

  二、各住宅物业服务项目应按照《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0〕15号)各项要求,认真落实“四方责任”,加强内部管理和人员管理,有关从业人员疫苗接种应做到“应接尽接”、核酸检测应做到“应检尽检”,配备必要的防护物资,确保项目所有从业人员个人防护到位,同时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组织和人员力量配备,切实做好相关物业服务工作。

  三、物业服务从业人员根据社区防控要求参加物业服务事项之外的集中核酸检测等一线疫情防控工作的,必须要严格执行相关防护要求,穿戴必要的防护装备,防护装备不足的应向街道(乡镇)、社区申请,街道(乡镇)、社区应给予必要的支持。未经专业培训或未穿戴必要防护装备的从业人员,不得参与风险系数较高、专业性较强的一线疫情防控工作。

  四、封控区、管控区和临时管控区的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要严格按照疾控部门和社区防控要求,在做好个人防护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物业服务,并力所能及的参加社区安排的有关工作。

  五、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要按照市、区社区防控组的统一领导,统筹安排检查指导,支持配合属地落实各项防控责任,切实防止交叉感染,降低疫情外溢风险。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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