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中共北京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2-04-27
  6. [发文字号] 京教信〔2022〕5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2-05-09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2年 第26期(总第758期)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中共北京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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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信〔2022〕5号

各区教委,燕山教委、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委网信办,各市属高校,各直属单位,各移动应用分发平台,各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

  为认真落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工作(以下简称“双减”工作)的相关要求,促进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教育APP,以下简称“教育移动应用”)有序健康发展,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转发〈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的通知》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北京市教育移动应用审核备案及日常管理工作机制,推动教育移动应用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现有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由备案改为审批工作的通知》《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动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与“双减”政策衔接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教育移动应用管理,按照《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加强教育移动应用审核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教育移动应用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为广大师生营造健康、有序、安全的网络空间和学习环境。

  二、备案范围

  (一)教育移动应用的界定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需进行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的范围是:“以教职工、学生、家长为主要用户,以教育、学习为主要应用场景,服务于学校教育教学与管理、学生学习和生活以及家校互动等方面的互联网移动应用程序”。不是针对教育系统开发且主要用户不是面向教职工和学生,以及非面向教育系统应用的通用工具类移动应用不属于备案范围。

  (二)教育移动应用的类型

  为落实“双减”工作要求,将教育移动应用分为学科培训类(中小学学科)和非学科培训类(非中小学学科)两种类型。

  1.学科培训类。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3号)中明确的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教育移动应用中含有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内容,并通过教育移动应用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学生提供以上学科培训服务的教育移动应用统称为“中小学学科培训类教育移动应用”(简称“学科培训类”)。

  2.非学科培训类。教育移动应用中不含有以上学科培训内容,主要面向中小学生提供体育(或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教育教学管理、家校沟通等内容,以及面向非中小学生提供教育服务内容的教育移动应用统称为“非中小学学科培训类教育移动应用”(简称“非学科培训类”)。

  (三)提供者和使用者备案

  属于以上教育移动应用的提供者应按照“应备尽备”的原则,及时在全国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平台(https://app.eduyun.cn/)进行提供者备案,并落实相关要求;市级、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各级各类学校作为教育移动应用的使用者,应建立教育移动应用的选用制度,选用已完成提供者备案的教育移动应用,并及时进行使用者备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选用未经备案的教育移动应用,统一选用的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三、备案条件

  教育移动应用的提供者及其产品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要求,符合“双减”政策规定,体现素质教育导向。所提供的内容不得有消极信息、不良信息,不得出现游戏链接和广告等。建立覆盖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传输、使用等环节的数据保障机制,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信息应当取得监护人同意、授权,不得泄露、出售或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切实履行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保障学生和家长的信息安全。

  (一)按照中央“双减”文件要求,从事线上中小学学科培训的需获得中小学线上学科培训许可。学科培训类教育移动应用的提供者必须是取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许可、经民政部门登记依法成立,从事线上义务教育阶段学科培训的非营利法人。

  (二)教育移动应用不得为未经许可的机构(或个人)提供平台(或功能)用于开展学科类培训。

  (三)教育移动应用不得提供和传播惰化中小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拍照搜题”等功能。

  (四)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按照要求通过全国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平台提交备案申请,由市教委按照教育部《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五)不再受理学前线上培训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申请,已备案的予以撤销。

  (六)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建立完善账号管理、应急处置等管理措施,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提供业务服务和技术保障;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醒目、便捷的咨询投诉入口,健全受理、处置、反馈等机制,及时处理用户诉求。

  四、强化协同监管

  (一)市教委牵头负责教育移动应用备案审核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学校落实主体责任,负责申请备案的教育移动应用内容审核,受理有关社会投诉举报(具体投诉举报问题范围见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平台“投诉须知”),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治理。

  (二)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教育移动应用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审核,将教育部门线上校外培训机构许可作为学科培训类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进行ICP备案的前置条件,协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学科培训类教育移动应用的事前监管;对于经相关部门确认的违规教育移动应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关闭,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三)市委网信办负责督促属地应用商店等分发平台服务提供者加强对教育移动应用的核验,及时掌握教育移动应用更新情况,发现违规行为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五、公布黑白名单

  市教委在官方网站建立公示专栏,动态公布教育移动应用黑白名单,及时公示经审核备案的教育移动应用及其提供者,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列入黑名单,联合市委网信办、市通管局进行查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中共北京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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