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22〕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住户调查是反映城乡住户收支和生活状况的重要民生统计调查,是监测评价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进程的基础性工作。开展住户调查大样本轮换工作有利于保证样本的代表性,更加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全市居民的收入、消费、居住等生活状况,为各级政府科学决策提供统计调查数据。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设计要求,今年将开展全市住户调查大样本轮换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有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本次住户调查大样本轮换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为全市住户调查抽选出符合精度设计要求、代表性好、能够稳定使用5年,且最大程度兼顾国家、市、区各层级调查数据需求的样本;同时落实2022年12月开始调查的样本。
本次住户调查大样本轮换范围覆盖全市16个区,对约10万户家庭开展入户摸底调查,在此基础上抽取并落实1万户居民家庭作为住户调查样本。同时,为客观真实反映本市农村居民收入和城乡之间不同群体的收入分配格局,本次大样本轮换将扩大农村居民住户调查样本规模,提高调查数据分区代表性。
二、职责分工
(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以下简称北京调查总队)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住户调查大样本轮换工作,市统计局协助配合。制定并印发大样本轮换工作方案及各项工作制度,培训、指导、检查各区工作,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加强全过程数据质量控制和督导检查,评估轮换样本的质量、确定样本。
(二)设立国家调查队的区,由国家调查队牵头负责辖区内具体工作组织实施,区统计局、经济社会调查队协助配合;未设立国家调查队的区,由区统计局、经济社会调查队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北京调查总队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各区统计机构要制定本区实施方案,选聘、管理和培训辅助调查员(以下简称调查员),落实样本调查小区,进行摸底调查,抽选调查户并指导其开展试记账工作。
(三)市区两级发展改革、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大样本轮换的调查力量保障、组织动员、宣传解读等工作。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负责落实大样本轮换经费保障。其中,市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调查员补贴、调查户试记账补贴、印刷费、摸底宣传品、市级统一组织的培训和宣传等经费;区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区级培训费、宣传费(含开户宣传品)等经费。
(四)各区政府要加强对本区住户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履行大样本轮换工作职责,保持调查工作人员相对稳定,及时解决人员力量、经费保障、宣传动员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五)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住户调查工作,至少明确1名负责住户调查大样本轮换的工作人员,协助完成入户、数据审核等工作。
居(村)委会负责协助调查员开展入户摸底调查、落实调查户等工作,并协助提供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小区示意图、住宅名录底册等相关基础资料。
(六)调查员负责做好绘制小区图、编制建筑物清查表和住宅名录表、入户摸底调查、落实调查户、组织调查户试记账等工作,按要求引导调查对象依法配合调查、如实填报调查资料。
三、进度安排
(一)2022年6月底前,为调查准备阶段。包括调查的组织准备、人员和物资准备,各区制定实施方案、选聘调查员、招募志愿者并做好培训工作,开展宣传,落实样本调查小区。
(二)2022年7月至8月,为全面开展调查实施阶段。包括绘制小区图、编制建筑物清查表和住宅名录表、抽选大样本住宅、入户摸底调查、开展补充调查、抽选调查户、做好调查工作的督导检查等。
(三)2022年9月至11月,为落实调查户和试记账阶段。包括落实抽中住户、开展开户调查和试记账、对调查户记账开展辅导和宣传动员、评估样本轮换结果等。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首善标准,紧扣时间节点,密切协作配合,加强宣传动员,加大督办力度,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区政府要将住户调查大样本轮换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支持保障,高效推进相关工作。
(二)严格依法调查,规范开展工作。各区政府要牢固树立统计法治意识,严把数据质量关,依法依规开展住户调查大样本轮换工作。对人为干扰大样本抽选和调查行为的,一经发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级统计机构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将调查资料用于住户调查以外的目的。
(三)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各区政府要充分利用多种宣传媒介,结合本区特点,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扩大社会各界对住户调查的知晓度,提高调查对象的积极性和配合度。
(四)做好疫情防控,安全开展调查。各级统计机构要严格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开展大样本轮换工作。在现场调查时,要严格按照社区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调查对象与调查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