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2-07-01
  5. [成文日期] 2022-05-03
  6.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22〕19号
  7. [废止日期] 2024-03-12
  8. [发布日期] 2022-05-0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2年 第28期(总第760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

打印
字号:        

京政发〔2022〕19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化集中行政复议职责的实践探索,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复议工作,推动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市政府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除实行国家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全市行政复议职责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集中统一行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以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管辖,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各区人民政府统一管辖,并以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以经开区管委会所属职能机构、代管的街道办事处、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开发区交通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经开区管委会管辖,并以经开区管委会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以北京市公安局地区分局及公安派出所、公安交通支(大)队、出入境大(中)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辖。

  二、市、区司法局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履行经开区管委会行政复议机构职责。

  三、自2022年7月1日起,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申请。对于新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可以自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征得申请人同意后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构办理。申请人坚持向市、区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该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视为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2022年6月30日前,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市、区人民政府部门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其继续依法办理。

  四、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法并根据本通告,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相应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宣传,确保广大群众知悉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变化,方便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合理解决利益诉求。

  五、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全面落实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办案场所建设等工作要求,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并实施前各项改革措施全部落实到位。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社会公众如需了解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后的行政复议管辖情况,可向相应的行政复议机构咨询。行政复议机构名称、接待地址、电话可登录市司法局网站查询。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3日  

分享: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