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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
  4. [实施日期] 2022-05-01
  5. [成文日期] 2022-04-14
  6. [发文字号] 京人社事业发〔2022〕9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2-04-20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2年 第30期(总第762期)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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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事业发〔2022〕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北京市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2年4月14日  


北京市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围绕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会计人员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以科学、分类评价为核心,建立符合会计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为用人单位择优聘任会计人员提供重要依据,为推动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促进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保障。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机构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改革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完善职称层级。拓展会计人员职业发展空间,增设正高级职称。会计专业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

  2.各层级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分类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会计人员职称评价的首位,大力倡导会计诚信文化建设,引导会计人员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参与管理、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做假账的会计职业理念。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以及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在职称评价过程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已取得职称的予以撤销,并记入职称评价诚信档案。

  2.建立体现会计人员职业特点的评价标准。在国家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北京市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突出评价能力和业绩,按照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职责会计人员的特点和成长规律,合理确定评价重点。对从事行政事业会计工作的人员,重点评价其在事业单位财会管理与监督、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能力和业绩,以及参与所在行业或单位管理改革、体制机制建设、保障事业发展等方面的贡献。对从事企业及其他会计工作的人员,重点评价其在企业或社会组织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业财融合、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能力和业绩,以及参与企业重组并购、内部挖潜增效、价值创造等重大活动方面的贡献。

  3.实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切实改变“四唯”倾向,将会计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内容,建立职称评审代表作清单。会计人员的代表作可包括财会制度、行业标准、专业教材、学术著作、专业论文等。注重代表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三)拓宽晋升通道

  1.建立高层次会计人员职称申报绿色通道。对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会计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于北京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的毕业学员且毕业后在本市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可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对于全国高端(领军)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的毕业学员且毕业后在本市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可破格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评审。

  2.完善会计领域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减少人才重复评价,取得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人员,可视同具备会计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的条件,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四)完善评价服务机制和监管体系

  1.推行社会化评价。坚持“个人自主申报、行业统一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管”的社会化评价机制。会计人员初、中级职称采取以考代评的方式,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颁发的初级、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副高级、正高级分别采取考评结合和评审的方式,取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颁发的职称证书。对于取得证书的会计人员,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自主、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强化聘后考核管理,对不符合岗位要求、没有履行岗位职责的会计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降低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用。

  2.优化职称评价服务方式。通过采用考试、评审、面试答辩等多种评价方式,不断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优化评审工作流程,进一步减少申报材料和证明事项,强化大数据应用,突出工作单位推荐意见。不断加强职称评价服务信息化建设,实行网上申报、审核、缴费、评审、取证、查验等一体化服务。

  3.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组建相应层级、专业的会计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规定的评审权限内,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相应职称。职称评审服务机构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积极吸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高水平会计人员担任评审专家,纳入全市职称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使用。严格评审专家管理,建立动态调整考核机制,确保职称评审公平、公正。

  4.加强评审监督。健全和完善职称评审监督机制,坚持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结果验收和备案制度,加强对申报审核、评价标准、工作程序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价工作,严格按照《北京市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审核材料,规范答辩、评审工作程序,严肃职称评价工作纪律。对评审服务机构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追究相应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保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会计人员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协调落实、监督检查和工作评估;相关评审服务机构负责落实职称改革政策、修订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和办法、组织开展日常评价工作等。

  (二)稳步推进改革。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涉及领域广、覆盖人员多、社会关注度高。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敏感性,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引导会计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改革前我市试点评审的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附件:北京市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附件

北京市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会计人员申报职称评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同时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助理会计师

  (一)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正确理解并执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能独立处理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会计工作。

  (二)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下同)以上学历,从事会计专业工作。

  二、会计师

  (一)系统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掌握并能正确执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扎实的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能独立负责某领域会计工作。

  (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会计专业工作;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会计专业工作满1年;

  3.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会计专业工作满2年;

  4.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会计专业工作满4年;

  5.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会计专业工作满5年。

  三、高级会计师

  (一)基本条件

  1.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等。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二)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具有较强的研究和实践能力。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所在行业或单位管理改革、体制机制建设,为保障事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或在财会管理与监督、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发挥保障作用,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2.从事企业及其它会计工作,具有较强的研究和实践能力。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企业或所在单位重大经营管理、内部挖潜增效、价值创造、产业布局等重大发展战略决策实施,制定工作方案并得到实践运用,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或积极参与企业或所在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业财融合、风险控制等日常管理工作,能够总结实践规律、发现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得到实践运用;或在企业重组并购等活动中发挥显著的咨询服务作用,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成果条件:

  在会计专业领域,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完成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财会制度、行业标准、专业教材、学术著作等,或作为第一作者(或独立撰写)在专业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3项及以上。

  四、正高级会计师

  (一)基本条件

  1.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熟悉会计、财务、审计、金融、税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把握工作规律;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能积极参与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高级会计师或密切相近专业高级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2)已取得密切相近专业的正高级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具有很强的研究和实践能力。主持所在行业或单位管理改革、体制机制建设,为保障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以及在财会管理与监督、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发挥重要保障作用,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2.从事企业及其它会计工作,具有很强的研究和实践能力:主持企业或所在单位重大经营管理、内部挖潜增效、价值创造、产业布局等重大发展战略决策实施,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业财融合、风险控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以及在企业重组并购等活动中发挥显著的咨询服务作用,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成果条件:

  在会计专业领域,主持完成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财会制度、行业标准、专业教材、学术著作等,或作为第一作者(或独立撰写)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3项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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