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2022〕375号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商请重新核定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等8项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人社事业函〔2022〕5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你局所属市人事考评办公室向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等考试人员收取的考试费及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等考试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上述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你局及你局所属市人事考评办公室应按规定在本单位网站和服务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和价格监督电话等,接受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中级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2〕1029号)、《关于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等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京发改〔2019〕1334号)、《关于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9〕1388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函不一致的,以本函为准。
专此函复。
附件: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等考试收费标准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2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