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校外〔2022〕4号
各区教委,燕山教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加强中小学生学科类校外培训材料管理,按照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市教委制定了《北京市中小学生学科类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22年3月16日
北京市中小学生学科类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双减”精神,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严格管理中小学生学科类校外培训材料,确保培训材料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有效减轻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科类校外培训材料(以下简称培训材料),是指经审批登记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自主编写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习材料及选用的正式出版物,包括用于线上、线下的培训材料。
第三条 培训材料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提高培训材料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
加强全程把控。加强培训材料编写、审核、选用、备案等全流程管理,明确内容要求和标准,健全管理机制,细化违规处罚规定,强化日常监管,突出全流程把控、检视。
强化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和监督举报渠道,积极发挥行业组织、专业机构、媒体公众等监督作用。
强化首善意识。按照首善标准建立科学完善、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的培训材料编写审核、选用备案和检查监督全流程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检查监督全市培训材料管理工作。
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由其审批设立的线下机构培训材料的监管以及问题材料的处置等工作;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住所在本区域(或主要办公地在本区域)的线上机构培训材料的监管以及问题材料的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 机构应当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工作职责、标准、流程以及责任追究办法。
第三章 编写审核
第六条 培训材料编写研发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
(三)培训材料的编写研发人员应准确理解和把握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
(四)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无失德、失信、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 培训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科学精神,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二)内容科学准确,容量、难度适宜,与国家课程相关的内容应符合相应课程标准要求,不得超标超前;
(三)符合学生成长规律,满足多层次、多样化学习需求,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鼓励探究创新。
第八条 培训材料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二)污蔑攻击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损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四)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有反华、辱华、丑华等内容;
(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犯民族风俗习惯;
(六)宣扬宗教教理、教义、教规以及邪教、封建迷信思想等;
(七)含有暴力、恐怖、赌博、毒品、性侵害、淫秽、教唆犯罪等内容;
(八)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九)植入商业广告或者变相的商业广告;
(十)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
(十一)含有误导中小学生产生不良行为的内容;
(十二)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九条 培训材料应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审核人员除应符合编写研发人员要求外,还须具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相关教育或培训经验。
实行培训材料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培训材料编写人员、利害关系人不得参与培训材料审核。
第十条 培训材料采取机构内部审核和教育行政部门外部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双审核,坚持凡编必审、凡用必审。
第十一条 机构负责培训材料的内部全面审核,须按照审核人员资质要求遴选组建内部审核队伍。
第十二条 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培训材料的外部审核,应按照审核人员资质要求组建由相关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专家、一线教师等组成的审核队伍,重点对编写人员情况、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内容和执行课程标准情况进行把关,必要时会同宣传、地图、民族宗教等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查。
第十三条 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外部审核工作流程和机构提交材料清单,清单应包括外部审核申请、培训材料、编写研发人员信息、编写说明、使用说明、内部审核报告等内容。
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线上及线下培训相对固定形式的基础性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以资料库、视频等形式存在的培训材料进行抽查审核,抽查应覆盖培训材料内容所有一级分类,总体抽查率应达到30%以上;鼓励各区探索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审核把关,探索建立培训材料审核信息管理平台。
审核通过的培训材料清单和内容简介应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网站面向社会公示5天以上,审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培训材料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
第十四条 对于已通过某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在多个区域使用的同一培训材料,可由机构提供已通过审核的证明,供其他区审核时参考。
对于某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不通过的培训材料,机构不得将同一培训材料或者存在同样问题的培训材料提交其他区外部审核。已经在其他区外部审核中的,机构要及时将某区审核不通过的情形告知其他区审核部门。
第四章 选用备案
第十五条 机构应规范培训材料选用程序。选用的培训材料须为双审核通过的培训材料。机构选用境外教材,应参照《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机构对所有培训材料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机构应按要求留存培训全过程视频记录。培训材料及编写研发人员信息须向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产生变更时,应及时提交变更内容说明和变更材料。
(一)线上培训保管材料应包括线上学习资源、开发者信息、下载网站、资源主题、资源简介、适用对象及图文来源等;
(二)线下培训保管材料应包括编写者信息、材料简介、材料内容及适用对象等。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机构应向社会、培训对象公开做出书面承诺,所使用培训材料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符合本细则的规定。具体形式包括在办学场所、网站(APP)醒目位置,及培训材料扉页等处公开。
第十八条 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公开监督方式、畅通举报渠道,通过年度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组织专业力量对培训材料编审人员资质、内部审核、选用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培训材料编审人员培训要求,制定并实施培训计划,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采用抽查、巡查等形式对各区培训材料的编写、审核、选用、备案等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检查发现培训材料违反《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责成相关机构限期整改,并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整改期间,机构不得使用相关材料开展任何形式授课活动。对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机构,应当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
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相关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送,并且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