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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4-06-03
  6.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24〕18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4-06-14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相对集中水务领域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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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发〔2024〕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机构改革方案》,进一步探索推进跨部门综合执法,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市政府决定相对集中水务领域行政处罚权。

  一、主要内容

  自2024年7月1日起,由城管执法部门集中行使水务部门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因法律、法规和规章变更,需要对上述已集中行使的行政权力进行名称变更、事项合并、权限划分调整的,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权力清单或动态调整行政权力事项,市政府不再另行作出决定。

  今后新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涉及水务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由城管执法部门统一行使,市政府不再另行作出决定。

  二、工作要求

  (一)各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作、互相配合,按要求完成此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工作任务。市委编办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相关工作落实;市司法局要指导做好行政处罚权划转的相关移交和衔接工作。

  (二)相关行政权力划转期间和划转后的衔接工作,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构改革期间行政执法工作衔接规则〉的通知》(京政办字〔2018〕42号)执行。

  (三)相关行政权力划转后,水务部门要继续统筹促进行业发展和实施有效监管,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主动加强与城管执法部门的衔接配合,防止行政管理与监管执法相互脱节。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落实综合执法监管责任,与水务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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