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2024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情况说明
二、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情况说明
六、名词解释
第二部分 2024年度部门预算报表
一、收支总表
二、收入总表
三、支出总表
四、项目支出表
五、政府采购预算明细表
六、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
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
十一、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表
十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财政拨款明细表
十三、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十四、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表
第一部分 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情况说明
(一)本部门性质、职责等情况
依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办字〔2019〕51号)规定,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委依法治市办)设在市司法局,接受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北京市司法局负责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全面依法治市的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市委对全面依法治市的领导,主要职责包括:
1.承担全面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市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2.承担统筹规划本市立法工作的责任。协调有关方面提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负责跟踪了解各部门对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3.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办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工作。负责立法协调。承办市政府规章的解释、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协调各区各部门实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承办政府规章清理、编纂工作,组织翻译、审定政府规章的外文正式译本。
4.承办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报请市政府会议审议和市政府审批的涉及法律问题的有关文件或者事项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5.承担统筹推进本市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市政府各部门和区、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办理工作。承办市政府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承办由国务院裁决的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工作。
6.承担统筹规划本市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7.指导、监督本市社区矫正工作和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8.负责拟订本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9.负责组织本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10.负责指导本系统枪支、弹药、服装、警车等管理工作。
11.规划、协调、指导本市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工作。
12.管理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北京市戒毒管理局)。
13.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情况
北京市司法局设有内设机构32个。分别为:1.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办秘书处;2.办公室;3.法治调研处;4.法治督察处;5.立法一处;6.立法二处;7.立法三处;8.立法四处;9.规范性文件审查处;10.行政复议立案处(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接待室);11.行政复议应诉综合处;12.行政复议一处;13.行政复议二处;14.行政应诉处;15.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16.社区矫正管理处;17.监狱戒毒工作处;18.普法与依法治理处;19.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20.调解工作处;21.行政审批处;22.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23.律师工作处;24.公证工作处;25.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26.信息技术处;27.装备财务保障处;28.人事警务处;29.机关党委;30.机关纪委;31.工会;32.离退休干部处。
北京市司法局下属5个二级预算单位,分别是:北京市司法局本级,属全额拨款行政单位;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北京市司法局政府法治研究中心,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北京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心,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三)人员编制及实有情况
根据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北京市司法局人员编制及实有情况为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规定,涉密信息在预算说明及附表中不予公开。
二、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收入预算28823.53万元,比2023年年初预算数28800.31万元增加23.22万元,增长0.08%。主要原因是:按照全口径预算管理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非财政拨款资金管理,将非财政拨款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一)本年财政拨款收入27745.18万元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27745.18万元。
2.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
(二)本年其他资金收入272.16万元
4.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万元。
5.事业收入0万元。
6.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
7.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
8.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
9.其他收入272.16万元。
(三)上年结转结余806.19万元
10.上年结转结余806.19万元。
图1:收入预算
三、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支出预算28823.53万元,比2023年年初预算数28800.31万元增加23.22万元,增长0.08%。主要原因是:按照全口径预算管理要求,将跨年度使用的基本建设资金等非财政拨款项目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一)基本支出。基本支出预算18826.38万元,占总支出预算65.32%,比2023年年初预算数19008.99万元减少182.61万元,下降0.96%。
(二)项目支出。项目支出预算9997.14万元,比2023年年初预算数9791.32万元增加205.82万元,增长2.10%。其中:
1.事业单位经营支出0万元。
2.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
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
图2: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情况
(三)年终结转结余资金0万元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的单位范围
北京市司法局部门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开支单位包括北京市司法局本级、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北京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心3个所属单位。其他所属单位2024年无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
(二)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143.84万元,比2023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增加33.61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2024年预算数48.24万元,与2023年年初预算数48.24万元持平;
2.公务接待费。2024年预算数2.81万元,与2023年年初预算数2.81万元持平。
3.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2024年预算数92.79万元,包括:公务用车购置费2024年预算数34.61万元,比2023年预算数0万元增加34.61万元,主要原因:2023年未安排公务用车购置,2024年安排了2辆执法执勤车更新购置;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24年预算数58.1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加油27.05万元,公务用车维修10.52万元,公务用车保险10.64万元,其他支出9.9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24年预算数比2023年年初预算数59.18万元减少1万元,主要原因: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压减一般性支出。
五、其他情况说明
(一)政府采购预算说明
2024年北京市司法局政府采购预算总额7026.6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62.5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6764.17万元。
(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说明
2024年北京市司法局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总额4852.81万元。
(三)机关运行经费说明
2024年北京市司法局部门所属北京市司法局本级1家行政单位以及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1家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1171.79万元。
(四)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2024年,北京市司法局填报绩效目标的预算项目49个,占全部预算项目49个的100%。填报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预算9612.59万元,占本部门全部项目支出预算的100%。
(五)重点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4年无重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4年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预算。
(七)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3年底,北京市司法局共有车辆47台,共计864.50万元;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设备25台(套)、共计2625.47万元。2024年预算安排中,购置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设备0台(套),共计0万元。
六、名词解释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指本部门当年部门预算中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预算数。
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政府采购: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是规范财政支出管理和强化预算约束的有效措施。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二部分 2024年度部门预算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