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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3年财政预算信息

日期:2023-02-23 10:00    来源: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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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2023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情况说明

  二、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情况说明

  六、名词解释

  第二部分 2023年度部门预算报表

  一、收支总表

  二、收入总表

  三、支出总表

  四、项目支出表

  五、政府采购预算明细表

  六、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

  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

  十一、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表

  十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财政拨款明细表

  十三、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十四、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表

第一部分 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情况说明

  (一)本部门性质、职责等情况            

  部门职责: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本级单位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本区内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工作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并对房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和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法律规定,审判本辖区由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受理和审查各类告诉、申诉案件,处理来信来访;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三)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四)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本院的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和司法行政人员。

  (六)负责本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工作;领导本院群团工作。

  (七)负责本院的监察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监督、检查本院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行政纪律情况。

  (八)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单位性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为行政单位。

  (二)机构设置情况

  根据《中央北京市房山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京房办发【2002】63号)《关于调整区法院机构设置的批复》(房编办字【2010】13号)《关于区法院增设对外联络服务办公室的批复》(房编办字【2010】126号)《关于区法院增设裁判文书校核工作办公室的批复》(房编办【2010】131号)《关于区法院司法宣传科变更名称的批复》(房编办字【2011】38号)《关于成立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长阳人民法庭的批复》(房编办字【2012】22号)《关于成立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批复》(房编办字【2012】47号)《关于成立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办公室的批复》(房编办字【2012】48号)《关于成立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档案科的批复》(房编办字【2012】49号)《关于成立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的批复》(房编办【2012】58号)《关于成立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的批复》(房编办字【2012】59号)《关于同意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更名的函》(房编办字【2015】33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本级单位共设19个部门,无下属二级预算单位。其中审执业务部门15个,综合部门4个。主要业务庭室有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三庭、行政庭、执行局等。为方便辖区群众诉讼,及时化解纠纷,我院共设置6个派出法庭:长阳人民法庭、城关人民法庭、长沟人民法庭、窦店人民法庭、河北人民法庭和燕山人民法庭。

  (三)人员编制及实有情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行政编制369人,实有人数346人;事业编制25人,实有人数22人;聘用人员(法院聘任书记员、聘用制司法警察)147人。

  离退休人员109人,其中:离休1人,退休108人。

  二、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度收入预算25605.52万元,比2022年年初预算数24213.24万元增加1392.28万元,增长5.75%。主要原因是正常增人增资导致基本经费预算增加,根据2023年工作,有增加的区级项目经费。

  (一)本年财政拨款收入24312.28万元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24312.28万元。

  2.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00万元。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0.00万元。

  (二)本年其他资金收入917.42万元

  4.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00万元。

  5.事业收入0.00万元。

  6.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

  7.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万元。

  8.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00万元。

  9.其他收入917.42万元。

  (三)上年结转结余375.82万元

  10.上年结转结余375.82万元。

图1:收入预算

图1:收入预算

  三、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支出预算25605.52万元,比2022年年初预算数24213.24万元增加1392.28万元,增长5.75%。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增加,上年结转至本年继续使用的财政性资金有所增加。

  (一)基本支出。基本支出预算20521.75万元,占总支出预算80.15%,比2022年年初预算数19367.65万元增加1154.10万元,增长5.96%。

  (二)项目支出。项目支出预算5083.77万元,比2022年年初预算数4845.59万元增加238.18万元,增长4.92%。其中:

  1.事业单位经营支出0.00万元。

  2.上缴上级支出0.00万元。

  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万元。

图2: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情况

图2: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情况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的单位范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开支单位包括1个所属单位。

  (二)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160.22万元,比2022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减少7.48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2023年预算数0.00万元,与2022年年初预算数0.00万元持平,主要原因:全市法院财物统一管理后,因公出国境费用安排在市高法本级。

  2。公务接待费。2023年预算数4.22万元,比2022年年初预算数4.44万元减少0.22万元,主要原因:厉行节约。2023年公务接待费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

  3。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2023年预算数156.0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2023年预算数0.00万元,与2022年年初预算数0.00万元持平,主要原因:无购车计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23年预算数156.0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燃油82.68万元,公务用车维修26.52万元,公务用车保险26.52万元,其他支出20.2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23年预算数比2022年年初预算数163.26万元减少7.26万元。主要原因:厉行节约原则,按2023年实际工作测算,减少预算。

  五、其他情况说明

  (一)政府采购预算说明

  2023年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00万元。

  (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说明

  2023年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总额6.00万元。

  (三)机关运行经费说明

  2023年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1家行政单位以及0家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2839.95万元。

  (四)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2023年,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填报绩效目标的预算项目13个,占本部门本年预算项目13个的100%。填报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预算4707.94万元,占本部门本年项目支出预算的100%。

  (五)重点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说明

  2023年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称诉讼费,收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481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非财产民事案件等诉讼受理费标准的通告》(京发改【2007】1111号),执收主体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收费部门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收费标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481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非财产民事案件等诉讼受理费标准的通告》(京发改【2007】1111号),收入预计5500.00万元。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3年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预算。

  (七)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2年底,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共有车辆62台,共计1157.44万元;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15台(套),共计1835.60万元,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1台(套)、共计114.60万元。

  六、名词解释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指本部门当年部门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预算数。

  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政府采购: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是规范财政支出管理和强化预算约束的有效措施。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二部分 2023年度部门预算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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