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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

日期:2020-09-03 10:00    来源: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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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九、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政府采购情况表

  十一、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表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第三部分 2019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2019年度部门绩效评价情况

第一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报表详见附件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责

  1.部门机构设置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内设下列11个机构:办公室(行政事务管理部)、政治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第六检察部、第七检察部、第八检察部(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务督察部。

  2.部门职责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等。

  (二)人员构成情况

  本部门行政编制201人,实有人数151人;事业编制12人,实有人数12人。

  二、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收、支总计9130.80万元,比上年增加264.25万元,增长2.98%。

  (一)收入决算说明

  2019年度本年收入合计9121.03万元,比上年增加360.36万元,增长4.11%,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119.42万元,占收入合计的99.98%;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事业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经营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其他收入1.61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02%。

  (二)支出决算说明

  2019年度本年支出合计8538.57万元,比上年增加624.48万元,增长7.89%,其中:基本支出7896.52万元,占支出合计的92.48%;项目支出642.04万元,占支出合计的7.52%;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经营支出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

  三、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9124.59万元,比上年增加262.64万元,增长2.96%。主要原因:一是落实国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离休费等有关政策,2019年人员经费预算有所增加;二是根据检察业务工作以及新录用人员等实际需求安排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538.57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按大类):公共安全支出7526.72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88.15%;教育支出11.69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0.1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23.59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4.96%;卫生健康支出576.57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6.75%。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2019年度决算7526.72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减少506.52万元,下降6.31%。其中:

  “检察支出”2019年度决算7526.72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减少506.52万元,下降6.31%。主要原因:根据检察业务工作实际需求安排支出。

  2、“教育支出”2019年度决算11.69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减少0.24万元,下降2.01%。其中:

  “进修及培训支出”2019年度决算11.69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减少0.24万元,下降2.01%。主要原因:根据业务培训工作实际需求安排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19年度决算423.59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减少251.55万元,下降37.26%。其中: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2019年度决算423.59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减少251.55万元,下降37.26%。主要原因:根据实际养老保险需求安排支出。

  4、“卫生健康支出”2019年度决算576.57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增加54.07万元,增长10.35%。其中: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2019年度决算576.57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增加54.07万元,增长10.35%。主要原因:根据实际基本医疗和补充医疗保险需求安排支出。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9年本部门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9年本部门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7896.52万元,使用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0万元,其中:(1)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等支出;(2)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等支出;(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补助、助学金、奖励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支出。(4)其他资本性支出包括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等。

第三部分 2019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情况

  “三公”经费包括本部门所属1个行政单位、0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1个事业单位。2019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数46.77万元,比2019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年初预算97.04万元减少50.27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2019年决算数0万元,与2019年年初预算数0万元一致。主要原因:全市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后,因公出国(境)费用安排在市检察院本级。

  2.公务接待费。2019年决算数0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数3.81万元减少3.81万元。主要原因:根据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的要求,严格控制公务接待。2019年度我单位未发生公务接待费。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9年决算数46.77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数93.23万元减少46.4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2019年决算数11.72万元,与2019年年初预算数11.72万元一致。主要原因:2019年公务车辆更新购置需求支出。2019年购置(更新)1辆,车均购置费11.7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19年决算数35.05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数81.51万元减少46.46万元,主要原因:本单位厉行节约要求,减少车辆费用支出。2019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公务用车加油0万元,公务用车维修15.58万元,公务用车保险8.99万元,公务用车其他支出10.48万元。2019年公务用车保有量26辆,车均运行维护费1.35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9年本部门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合计957.50元,比上年减少51.59万元,减少原因:我单位为贯彻落实厉行节约要求,减少相关费用。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9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39.8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06.8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33.0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41.3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58.9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133.0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55.44%。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19年本部门车辆26台,546.04万元;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1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1台(套)。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2019年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总计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计0万元。

  六、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说明

  2019年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决算122.41万元。

  七、专业名词解释

  1.“三公”经费:是指单位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及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是指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3.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4.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5.“检察”支出:指检察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的支出。

第四部分 2019年度部门绩效评价情况

  一、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对2019年度部门项目支出实施绩效评价,评价项目4个,占部门项目总数的40%,涉及金额253.72万元。其中,普通程序评价项目1个,涉及金额151.31万元,评价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0个、评价得分在75-90分(含75分)的1个、评价得分在60-75分(含60分)的0个、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的0个;简易程序评价项目3个,涉及金额102.41万元,评价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1个、评价得分在75-90分(含75分)的2个、评价得分在60-75分(含60分)的0个、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的0个。

  二、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一)评价对象概况

  “检察服务中心和案件管理中心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的申报单位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昌平检察院”),实施主体即昌平检察院。

  该项目依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管理监督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京检发【2018】25号)、《北京市检察机关检察服务中心和案件管理中心建设标准(试行)》(京检发【2018】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等文件要求。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拟对原信访接待场所及主楼部分房间进行改造,建设检察服务中心和案件管理中心。该项目年初预算批复总金额为179.09万元,主要内容为:检察服务中心改造工程164.09万元;案件管理中心改造工程10万元;办公家具购置5万元。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该项目资金共支出151.31万元,全部用于检察服务中心和案件管理中心建设改造工程。

  该工程已于2018年11月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评审,并出具《关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服务中心和案件管理中心改造工程项目评审报告》,昌平检察院对该工程多次进行内部党组会上会论证方案可行性后,按照有关规定陆续开展相关工作。

  本项目已于签订定合同后按合同规定的相关业务约定保证昌平检察院检察服务中心和案件管理中心各项工程的实施进度,并确保工程顺利完工,如期投入使用。

  (二)评价结论

  通过评价,项目综合评价得分88分,项目综合评定结论为“良好”。

  (三)存在问题

  该项目立项背景较为充分,总体绩效目标较为明确,相关管理制度较为完善,管理较为严谨。但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绩效指标细化量化不足;实施方案不够完善;预算编制不够细化、成果体现不足等问题体现在如下方面:

  1.项目绩效目标表的填报不够规范。

  2.项目实施方案不够完善。

  3.项目执行过程监督管理不够严谨,相关措施不到位,管理过程留痕不充分。

  4.预算申报精细化不足。该项目预算编制不够细化量化,部分内容依据不充分,使其成本控制不足。

  5.项目绩效成果资料不够充分,不利于项目实施效果的体现。

  (四)建议

  1.构建资金绩效评估的长效机制,有利于今后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资金的绩效评价可以全方位的反映资金总体的使用状况,使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评估等有机结合起来,实现资金使用上全程监督和实时跟踪成效,促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制定完善的项目实施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管理制度执行,内容涵盖项目验收与考核、风险控制及应急预案等要素。引入过程监督、制度构建与遵循、项目验收与考核,使其具有更加有效的指导意义。

  3.加强过程监督管理,明确项目实施主体的责任,对于监督管理的资料应留痕,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资料的收集和档案整理形成系统,相关资料应有双方签字加以确认,以便于充分体现该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4.在科学合理规范的前提下进行预算编制,按照项目规模、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依据北京市相关行业标准、项目实际需求量以及与之匹配的人员工作量编制专项资金预算,使预算更加精准,避免超额支出以及结余较大的情况,进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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