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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

日期:2020-09-03 10:00    来源: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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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九、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政府采购情况表

  十一、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表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第三部分 2019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2019年度部门绩效评价情况

第一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报表详见附件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责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是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在北京市建立的跨行政区划的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正式挂牌成立。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商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综合行政办公室、司法服务办公室、司法警察支队和纪检监察共计10个机构。单位性质为国家审判机关,本部门无下属单位。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主要包括:以本市区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按照级别管辖标准,应由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保险纠纷案件;应由本市人民法院管辖的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的一审涉外及涉港澳台商事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跨地区的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海淀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铁路专门管辖案件上诉案件;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案件上诉案件;市高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其它特殊案件;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除知识产权类案件以外的上诉案件。

  (二)人员构成情况

  本部门行政编制139人,实有人数119人;事业编制0人,实有人数0人。

  二、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收、支总计10689.07万元,比上年减少1775.93万元,下降14.25%。

  (一)收入决算说明

  2019年度本年收入合计10061.01万元,比上年减少2361.19万元,下降19.01%,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0052.35万元,占收入合计的99.91%;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事业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经营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其他收入8.66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09%。

  (二)支出决算说明

  2019年度本年支出合计10313.22万元,比上年减少958.07万元,下降8.50%,其中:基本支出6264.25万元,占支出合计的60.74%;项目支出4048.96万元,占支出合计的39.26%;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经营支出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

  三、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10440.17万元,比上年减少1959.75万元,下降15.80%。主要原因:严格贯彻落实“过紧日子”的有关要求,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0298.73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按大类):“公共安全支出”9740.46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94.58%;“教育支出”3.32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的0.0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58.80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的3.48%;“卫生健康支出”196.15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的1.90%。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2019年度决算9740.46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增加272.79万元,增长2.88%。其中:

  “法院”(款,下同)2019年度决算9740.46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增加272.79万元,增长2.88%。主要原因: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根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和跨行政区划法院建设进程,编制内实有人员数量增加,所需经费按照市级法院统一标准保障。

  2.“教育支出”(类)2019年度决算3.32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减少1.81万元,下降35.28%。其中:

  “进修及培训”(款)2019年度决算3.32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减少1.81万元,下降35.28%。主要原因:落实厉行勤俭节约要求,严格控制培训数量、规模和标准,压减培训费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2019年度决算358.80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减少41.64万元,下降10.40%。其中: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2019年度决算358.80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减少21.64万元,下降5.69%。主要原因:落实国家有关政策,下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对应的资金支出相应减少。

  “抚恤”(款)2019年度决算0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减少20万元,下降100.00%。主要原因:本年度无抚恤金支出。

  4.“卫生健康支出”(类)2019年度决算196.15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减少13.85万元,下降6.60%。其中: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2019年度决算196.15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减少13.85万元,下降6.60%。主要原因:本年度本部门实际招录人员对比预测招录人员的数量增幅较小,对应的行政单位医疗支出相应减少。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9年度本部门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9年本部门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6264.25万元,使用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0万元,其中:(1)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等支出;(2)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等支出;(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补助、助学金、奖励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支出。(4)其他资本性支出包括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等。

第三部分 2019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情况

  “三公”经费包括本部门所属1个行政单位、0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0个事业单位。2019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数72.64万元,比2019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年初预算87.50万元减少14.85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2019年决算数0万元,与2019年年初预算数0万元持平。主要原因:全市法院财物统一管理后,因公出国(境)事务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并负责安排相关经费保障。

  2.公务接待费。2019年决算数0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数4.85万元减少4.85万元。主要原因:落实厉行勤俭节约要求,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数量、规模和标准,压减公务接待费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9年决算数72.64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数82.65万元减少10.01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2019年决算数0万元,与2019年年初预算数0万元持平。主要原因:2019年度本部门无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19年决算数72.64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数82.65万元减少10.01万元,主要原因:落实厉行勤俭节约要求,压减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2019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公务用车加油13.33万元,公务用车维修44.90万元,公务用车保险10.99万元,公务用车其他支出3.42万元。2019年公务用车保有量28辆,车均运行维护费2.59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9年本部门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合计1229.26万元,比上年增加65.22万元,增加原因:2019年度本部门人员实有数比上年度增加8.18%,按照市级法院统一保障标准,所需的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支出相应略有增长。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9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138.1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08.6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929.52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833.43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73.22%,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185.65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6.31%。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19年本部门车辆28台,551.91万元;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1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0台(套)。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2019年本部门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

  六、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说明

  2019年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决算600.12万元。

  七、专业名词解释

  1.“三公”经费:是指单位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及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是指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3.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4.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5.“法院”经费:是指为保障法院司法审判工作运行,用于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和执行活动支出,审判业务用房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支出,以及相关业务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化运行管理支出等,包括办案费、场地租赁费、劳务费、司法邮寄费、法律宣传费、诉讼服务、专用的设备购置和维修、审判业务用房和人民法庭设备的购置和维修、审判执行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等费用。

第四部分 2019年度部门绩效评价情况

  一、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2019年度部门项目支出实施绩效评价,评价项目2个,占部门项目总数的14.29%,涉及金额2728.17万元,占部门项目总额的66.56%。评价结果: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精神,符合社会及行业的现实需求;部门决策流程明确,申报程序规范;预算资金分配与部门绩效目标一致,分配结果合理;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健全,资金使用整体合规、安全;按照规定内容和时间公开预算信息,基础信息和会计信息资料完整、真实、准确;部门整体的成本费用控制在预算范围内,预算执行进度较好,达到预期目标。

  二、法院办案业务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一)评价对象概况

  法院办案业务费是人民法院为履行审判职责,用于保障法院各项日常和特定案件审判执行工作、完成相关其他工作任务所需的经费支出,是确保人民法院职能运行的主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为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项目实施管理部门为院综合办公室,项目资金管理部门为院财务部门。2019年度该项目预算批复资金836.57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实际支出836.34万元,年末结余0.23万元,全年预算执行率为99.97%。

  (二)评价结论

  通过评价,该项目绩效评价结论为“好”。

  1.项目决策方面。该项目与市级法院职能密切相关,项目立项程序规范,符合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主要任务需求,绩效目标内容明确,绩效指标细化,对绩效管理具有良好的支撑作用。

  2.项目管理方面。该项目财政资金足额、及时到位,预算调整审批程序合规、手续完备,资金使用率高,预算执行情况较好。资金管理使用等内部控制机制健全、制度完善、审批严格,会计核算准确、及时,相关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保管规范。

  3.项目绩效方面。项目成本控制在项目预算范围内,项目产出数量、产出质量等均达到预期目标,预期目标完成情况较好,项目实施后,有力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和相关工作任务的正常运行,获得了项目服务群体的普遍认可。

  (三)存在问题

  该项目的申报建立在法院近三年同类项目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结合预算年度总体工作安排和审判执行工作任务需求预测。不足之处是项目申报文本相对概括,项目包含的具体内容不够细化。

  (四)建议

  项目单位在后续年度安排项目申报过程中,应当继续坚持严格落实财政部门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预算资金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坚持紧密结合单位自身工作特点和需求,做好项目立项前期调研和测算,统筹安排项目具体内容,细化项目申报文本。坚持严格预算执行管理,坚持开展定期预算执行分析,及时查找和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执行符合预期目标。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2019年度)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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