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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

日期:2020-09-03 10:00    来源: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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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九、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政府采购情况表

  十一、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表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第三部分 2019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2019年度部门绩效评价情况

第一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报表详见附件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责

  机构设置:

  根据《中央北京市房山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京房办发【2002】63号)《关于调整区法院机构设置的批复》(房编办字【2010】13号)《关于区法院增设对外联络服务办公室的批复》(房编办字【2010】126号)《关于区法院增设裁判文书校核工作办公室的批复》(房编办【2010】131号)《关于区法院司法宣传科变更名称的批复》(房编办字【2011】38号)《关于成立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长阳人民法庭的批复》(房编办字【2012】22号)《关于成立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批复》(房编办字【2012】47号)《关于成立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办公室的批复》(房编办字【2012】48号)《关于成立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档案科的批复》(房编办字【2012】49号)《关于成立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的批复》(房编办【2012】58号)《关于成立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的批复》(房编办字【2012】59号)《关于同意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更名的函》(房编办字【2015】33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共设30个部门,其中审执业务部门22个,综合部门8个。主要业务庭室有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三庭、民事审判四庭、未成年人审判庭、执行局等。为方便辖区群众诉讼,及时化解纠纷,我院共设置6个派出法庭:长阳法庭、城关法庭、长沟法庭、窦店法庭、河北法庭和燕山法庭。

  机构职责: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本区内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工作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并对房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和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法律规定,审判本辖区由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受理和审查各类告诉、申诉案件,处理来信来访;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三)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四)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本院的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和司法行政人员。

  (六)负责本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工作;领导本院群团工作。

  (七)负责本院的监察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监督、检查本院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行政纪律情况。

  (八)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人员构成情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部门行政编制369人,实际363人;事业编制25人,实际19人;聘用人员(法院聘任书记员、聘用制司法警察)161人。

  离退休人员85人,其中:离休1人,退休84人。

  二、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收、支总计49707.91万元,比上年增加4735.07万元,增长10.53%。

  (一)收入决算说明

  2019年度本年收入合计25684.17万元,比上年增加1170.25万元,增长4.77%,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4708.35万元,占收入合计的96.20%;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00%;经营收入0.0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0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00%;其他收入975.82万元,占收入合计的3.80%。

  (二)支出决算说明

  2019年度本年支出合计24023.74万元,比上年增加3564.82万元,增长17.42%,其中:基本支出18071.01万元,占支出合计的75.22%;项目支出5952.73万元,占支出合计的24.78%;上缴上级支出0.0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00%;经营支出0.0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00%。

  三、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48168.63万元,比上年增加3195.79万元,增长7.11%。主要原因:根据业务需求,本年度有追加诉调对接中心场地建设等项目的费用。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3460.28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按大类):公共安全支出21179.71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90.28%;教育支出25.51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0.1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550.06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6.61%;卫生健康支出705.00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3.00%。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2019年度决算21179.71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增加2343.89万元,增长11.07%。其中:

  “法院”2019年度决算21179.71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增加2343.89万元,增长11.07%。主要原因:增加了诉调对接中心的建设费用。

  2、“教育支出”2019年度决算25.51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减少2.00万元,下降7.27%。其中:

  “进修及培训”2019年度决算25.51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减少2.00万元,下降7.27%。主要原因:本年培训任务较年初计划相比,有减少。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19年度决算1550.06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减少31.17万元,下降1.97%。其中: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2019年度决算1533.93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减少27.30万元,下降1.75%。主要原因: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支出。

  “抚恤”2019年度决算16.13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减少3.87万元,下降19.35%。主要原因:本年度去世一位干警。

  4、“卫生健康支出”2019年度决算705.00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减少18.00万元,下降2.49%。其中: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2019年度决算705.00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减少18.00万元,下降2.49%。主要原因:实际招录人数比预计招录人数少。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度无此项收支。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9年本部门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18071.01万元,使用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0.00万元,其中:(1)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等支出;(2)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等支出;(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补助、助学金、奖励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支出。(4)其他资本性支出包括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等。

第三部分 2019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情况

  “三公”经费包括本部门所属1个行政单位、0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0个事业单位。2019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数162.59万元,比2019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年初预算187.61万元减少25.02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2019年决算数0.00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数0.00万元持平。主要原因:法院财物上划市级统管后,因公出国(境)费用统一安排在市高法。

  2.公务接待费。2019年决算数1.34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数5.78万元减少4.44万元。主要原因:厉行节约。2019年公务接待费主要用于全国各单位来我院进行参观考察。公务接待7批次,公务接待66人次。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9年决算数161.25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数181.83万元减少20.5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2019年决算数0.00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数0.00万元持平。主要原因:本年无购车计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19年决算数161.25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数181.83万元减少20.58万元,主要原因:厉行节约原则。2019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公务用车加油70.00万元,公务用车维修43.62万元,公务用车保险20.96万元,公务用车其他支出26.67万元。2019年公务用车保有量60辆,车均运行维护费2.69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9年本部门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合计2467.12万元,比上年增加352.52万元,增加原因:随着案件的逐年增加,相应的办案办公费用也相应增加。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9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748.6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082.16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666.44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666.44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38.11%,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66.44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80%。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19年本部门车辆60台,1082.10万元;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23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1台(套)。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2019年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总计0.0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计0.00万元。

  六、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说明

  2019年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决算666.44万元。

  七、专业名词解释

  1.“三公”经费:是指单位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及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是指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3.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4.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5.“法院”经费:为保障法院司法审判工作运行,用于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和执行活动支出,审判业务用房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支出,以及相关业务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化运行管理支出等,包括办案费、场地租赁费、劳务费、司法邮寄费、法律宣传费、诉讼服务、专用的设备购置和维修、审判业务用房和人民法庭设备的购置和维修、审判执行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等费用。

第四部分  2019年度部门绩效评价情况

  一、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2019年度部门项目支出实施绩效评价,评价项目5个,占部门项目总数的35.71%,涉及金额1949.48万元。我院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成立了专项小组,财务负责人担任组长,经过对项目的筛查,收集材料以及项目完成情况开展工作,绩效评价工作按时完成,绩效评价结果以报告的形式展现。

  二、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一)评价对象概况

  近几年,房山法院审判案件数量持续上升,现有审判法庭已不能满足于案件审判工作。为解决房山法院审判法庭和附属用房严重不足的问题,保障法官的办案效率,使法院各项职能可以充分有效发挥,为首都长期持续的社会安全稳定提供司法保障。2019年,房山法院根据审判区租金项目性质和项目内容进行测算,申报审判区租金项目经费611.18万元。经北京市财政局在2019年初对2019年预算的批复,2019年房山法院审判区租金项目批复金额为611.18万元。2019年,为落实中办、国办关于“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有关要求,在9月核减项目资金6.90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审判区租金项目实际使用资金604.18万元,结余0.1万元,项目预算执行率为99.98%。

  该项目的实施旨在解决现有审判法庭和附属用房严重不足的矛盾,提高法官办案效率,保障案件审判服务工作正常有序执行,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满意度,提升法院形象。

  (二)评价结论

  项目单位预算管理比较规范,资金到位足额及时,具备基本的项目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项目产出、效果均达到预期目标,预期目标完成情况较好。

  项目实施后,解决了审判法庭和附属用房严重不足的问题,提高了法官办案效率,案件审判服务工作得以正常有序执行,为审判工作提供不可或缺的服务支撑。

  (三)存在问题

  无。

  (四)建议

  无。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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