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3日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上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琪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月28日,市十四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了第十二次会议,全体组成人员在参阅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地方政府债券项目安排情况的说明》的基础上,审查了市财政局《北京市关于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安排专项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现将审查意见汇总并报告如下:
按照国务院关于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要求和批准的额度,我市2014年确定自行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规模为105亿元,其中5年期限42亿元、7年期限31亿元,10年期限32亿元,主要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社会事业、交通基础设施、资源环境等方面。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符合国家的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增强了地方投资和安排配套资金的能力,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有着积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有关预算调整的规定,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本次会议批准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安排专项预算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地方政府债券收支管理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专项预算调整方案,请市人民政府按照财政部试点自行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工作的统一要求,抓紧制定本市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相关制度办法,确保本市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力争自行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利率不高于财政部代理发行的利率。切实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券收支的管理和监督,加强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绩效审计。统筹安排本市综合财力,及时还本付息,切实履行还款责任。资金使用和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市人民政府要适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