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您好,我是河北省廊坊市一家经营二手车生意的企业,按照国家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落实《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要求,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使自己的二手车交易正规、合法及车商企业化经营、依法纳税。所以就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上进行申请备案,但是提交备案后许久都没有备案成功。经咨询当地商务局,商务局反馈需按照《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要求,经销企业须有1500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场所,经查相关材料,《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为推荐类型规范,是否有法律依据?当地商务局以经营场所面积限制二手车经销企业进行备案是否合理?请相关部门给予答复。
答复内容:《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明确规定,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据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等市场主体备案工作。有关备案条件、备案流程、备案材料等问题,请咨询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