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老师您好,我司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已经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想通过境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不涉及境内资金),认购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增发的8%的股票(不涉及取得该上市公司的控制权),(1)请问香港子公司认购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作为境内投资主体的境外再投资吗?需要履行境外再投资报告或者其他程序吗?(2)进行再投资报告的时间点为何时?《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再投资报告应当于境外法律手续完成后办理,请问是否有期限限制?还是只要香港子公司在此后抛售所购买的增发股票前办理再投资报告即可?
答复内容:您好,(1)取决于谁来还境外金融机构拆借款,如果境内母公司还,或者有内保外贷的行为,则需要做投资备案,如果香港子公司自己还,则属于再投资,需要做再投资报告。(2)再投资报告原则上境外手续完成后就要办理。如有其他未尽事宜,请咨询010-89150501或55579401。感谢您对商务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