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注销登记事宜的咨询

日期:2024-03-12 11:07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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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内容:根据相关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不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强制性规定,且未依法申请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或者董事备案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该企业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或者备案等事宜。若某外商投资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前已经进入清算程序,但是在12月31日后才完成清算,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时是否还需遵循上述规定的要求,必须完成组织形式、组织机构调整之后才能注销?

  答复内容:您好,来信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2020年1月1日以前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五年内申请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前(时),根据调整前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以及议事表决机制申请变更(备案)或者注销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办理变更登记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建议市场主体在2025年1月1日前办理相关登记。具体情况建议您详询市场主体所属登记机关。您今后如有其他企业登记注册的业务、网站操作等问题,可拨打11616611咨询。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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