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第十一条,“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某境内公司A成立时为境内个人100%持股,后该境内个人股东变更为香港籍,A公司性质未发生变更。若干年后,该香港籍个人在香港设立由其100%持股的B公司;香港B公司拟对A公司进行增资并购。此种情况是否适用6号令?是否需要报商务部审批?
回复内容:1.外国企业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其中与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不一致的内容不再施行。2.根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商务部门不再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进行审批或备案,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