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中变更登记文件要求

日期:2024-06-13 14:59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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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内容:(1)A公司(A系国有独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B系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办理合并变更登记是否需提供国资委或相关部门审批文件?(2)请问A公司和B公司均需提供《债务清偿或提供担保的说明》,其中是双方对各自的债务情况进行说明(即A、B均需通知各自债权人是否清偿或担保),还是双方均对B公司的债务清偿情况进行说明即可(即A、B共同表示B的债务由A承继)?

  答复内容:您好,来信收悉。您可通过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点击“便民服务-办事指南-我要办照-便民事项-告知单”模块,查询“公司合并(分立)一次性告知单”了解变更所需要的文件、证件及办事指南。具体情况建议您详询市场主体所属登记机关。

  您今后如有其他企业登记注册的业务、网站操作等问题,可拨打11616611咨询。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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