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央企开展股指期货等以股票为标的的衍生品业务问题的咨询

日期:2024-04-09 11:07    来源: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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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内容:《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以下简称“8号文”)对中央企业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进行了管理与规范,请问在8号文印发后,中央企业是否可以开展股指期货、期权等以股票为标的资产的衍生品业务?

  答复内容: 《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金融衍生业务,主要包括商品类衍生业务(标的资产为大宗商品)和货币类衍生业务(标的资产为货币和利率)。股指期货、期权等以股票为标的资产的衍生业务,不在本规定适用范围。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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