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您好,A以其持有的B公司的股权出质,质押担保C向D转让股权这一非金钱给付主债权。出质人为A,质权人为D,出质人A以其持有的股权出质担保C与D之间的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请问:(1)公司股权质押所担保的主债权为非金钱给付义务是否可以办理质押登记?(2)如果可以办理质押登记,需要什么材料?对提交的材料内容有何要求?(3)因为所担保的主债权是非金钱给付义务,如果《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中要求填写股权出质所担保的主债权金额,应当如何确定主债权金额以及填写申请?
答复内容:您好,来信收悉。登记机关依市场主体申请进行登记。您应当按照出质人、质权人签署的质权合同中约定的出质股权数额、被担保数额等事项进行股权出质登记申请。您可通过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点击“便民服务-办事指南-我要办照-便民事项-告知单”模块,查询“股权出质登记一次性告知单”了解所需要的文件、证件及办事指南。具体情况建议您详询股权所在公司所属登记机关。您今后如有其他企业登记注册的业务、网站操作等问题,可拨打11616611咨询。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