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20元罚款;
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2021年11月1日起,驾驶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
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的,对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予以收缴,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
不得双手离把。不得有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施划非机动车道的,在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逆行。
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等待信号灯时,在非机动车停止线或者待驶(转)区内顺序等候。
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车辆行驶。设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通过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时,下车推行,不得骑行通过。
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不得牵引动物,不得拖拽、牵挂载人载物装置。
如违反以上规定,均处警告或者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年满16周岁。
成年人可以在驾驶人座位后部的固定座椅内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
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如违反以上规定,处警告或者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禁止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禁止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
禁止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
禁止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改装行为。
禁止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车辆予以收缴。
驾驶人应当将非机动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车辆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秩序)。
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非机动车。违反以下规定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禁止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消防通道、盲道。
禁止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未明确为停车区域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
禁止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人流密集场所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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